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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帮扶工业企业十条》的通知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2018-04-25 10:20:43

新政发〔2018〕7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化县帮扶工业企业十条》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化县帮扶工业企业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新化县帮扶工业企业十条

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帮扶工业企业减负增效,促进我县工业经济稳步增长,根据中央、省、市惠企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就帮扶工业企业制订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18年县财政安排3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按工业税收增长情况适当递增。主要用于我县工业企业的创新创优、转型升级、融资奖补、技改补助、并购重组奖励、贷款贴息等,优先扶持园区企业;由县财政局协调县经开区投资设立特种陶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用于支持特种陶瓷产业发展。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和扩大工业企业贷款存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展期、续贷手续,如发生非正常抽贷、缩贷、断贷的,对相关金融机构采取取消或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等措施。支持工业企业股改,鼓励企业上市融资、股权融资。

三、落实企业减负政策。亏损企业按地税部门相关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使用税奖励政策;不符合减免条件,但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财政、经科信部门审核认定,由受益财政给予困难补贴。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建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互认机制,具有同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全县通用。在工业企业融资续贷时,企业抵押资产价值无重大变化的,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

四、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年度内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经科信、审计部门审核,由县财政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给予企业适当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对获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的项目,对工业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五、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工业企业获得省以上科技奖励,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成功应用于生产企业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的,对新获批市级研发平台的,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或湖南著名商标)的,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相关政策分别予以适当奖励。

六、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对重组成功且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经发改、经科信、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由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企业兼并重组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整合重组企业的建设项目,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防治污染及生态环保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继续享有原企业和被整合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并可合并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所涉基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三同时”建设、节能评估、施工许可等相关批准文书,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对已经享受县政府优惠补助的并购重组企业,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七、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建立本地合格产品推广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组织本地“名、优、特、新”产品专场推介会。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支出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本地产品。

八、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建立费率浮动激励机制,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一至八类行业风险类别确定相应标准,实现总体费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1%降至0.7%,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申报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其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超过15%的企业,每年增加0.5%,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

九、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县财政对平台的建设和服务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深入开展县级领导及县直单位点对点帮扶骨干工业企业工作,进一步强化县领导点对点帮扶、部门对口帮扶、院校智力帮扶、服务平台常态帮扶机制。

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优化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实行企业(项目)周边环境治理所在乡镇(场、区、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整治企业周边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索拿卡要、阻工闹事等扰乱秩序的行为。相关部门每半年对本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企业同时获得两项同类型奖励、补助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享受我县同类型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实施期间,我县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和省市有更大优惠政策的,按其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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