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部2016-05-18 14:00: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营造“全国十佳农民”遴选的良好氛围,树立正确的导向,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的申报条件进行了完善,提高了资助标准,优化了遴选程序,在此基础上,对《“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办法》(农办人〔2014〕90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在“三农”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被群众广泛认可的先进农民代表,农业部决定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为确保项目遴选工作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对象为从事现代农业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四条“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每届资助10人。
第五条“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工作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会同农业部办公厅负责遴选办法的制定和遴选活动的组织管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助经费筹集管理等工作;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协助项目具体实施,负责人物采访、宣传报道等工作;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揭晓仪式节目摄制和播出工作。
第七条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牵头组建“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初选工作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初选工作委员会、评选工作委员会均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业部畜牧业司、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少于10名。
第九条初选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有效候选人申报材料,向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进入评选阶段的提名人选意见。评选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评选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建议资助人选意见。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全国十佳农民”应是以农业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新型职业农民,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献身农业,遵纪守法,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经营规模适度,具备良好的示范作用,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可学习、可效仿的成功经验;
(三)务实创业,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的产业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
(四)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
(五)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组织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带头作用显著;
(六)在当地口碑好,群众和基层干部认可;
(七)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业电子商务等领域从业5年以上。
第十一条已获“百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等农业部项目资助的人选,获资助后在从事现代农业方面又做出新的突出业绩贡献且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也可以申报。
第十二条5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能申报。
第四章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印发通知。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印发资助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资助人选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基层推荐。推荐人选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荐和讨论通过,填写《“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推荐书》并附事迹材料,经本村党组织审核,在本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第十五条省级推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推荐评审委员会,汇总审核本辖区各地推荐的人选,按照分配名额遴选产生本辖区推荐人选,在本辖区主要媒体或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第十六条组织评选。遴选工作分形式审查、初选、评选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组建形式审查工作组,对申报人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有效候选人,并提交初选工作委员会评选。
(二)初选工作。初选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有效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衡量,产生30名进入评选阶段的提名人选。提名人选经部领导审定后,在农业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和公众投票15天(前5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无异议后提交评选工作委员会评选。
(三)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结合公众投票结果,经综合评议选出10名建议资助人选。
第十七条建议资助人选经部领导审定后,在农业部网站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
第五章资助
第十八条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公布资助项目结果,并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宣读,颁发资助项目证书(加盖农业部办公厅公章)。
第十九条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每年出资100万元,给予每名“全国十佳农民”10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对申报人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书面材料需加盖公章或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一条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对所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取消申报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当评选专家与申报人选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评选专家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申报人选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取消资助并在媒体公告撤销决定,收回项目证书和项目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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