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安市政府2018-04-20 08:54:08
关于印发《大安市城镇特困家庭救助帮扶“五项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城镇特困家庭救助帮扶“五项工程”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大安市城镇特困家庭救助帮扶“五项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镇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助帮扶“五项工程”(以下简称救助帮扶)是指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城镇特困家庭实施生活救助帮扶、就业救助帮扶、住房救助帮扶、教育救助帮扶、医疗救助帮扶。
第三条 救助帮扶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托底线、解危难、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城镇特困家庭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开展救助帮扶的日常工作。
卫计、人社、财政、教育、住建、社保、残联、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救助帮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帮扶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汇总上报等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救助帮扶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救助帮扶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帮扶所需资金拨付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的机制和渠道,形成社会力量参与的“大救助”、“大帮扶”格局。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七条 城镇特困家庭救助帮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家庭:
一类家庭主要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城镇特困家庭。
二类家庭主要指经市残联部门认定,家庭成员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的城镇特困家庭。
三类家庭主要指经领导小组认定,因遭遇突发灾难、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且短期内无法摆脱生活困境,需要救助帮扶的城镇特困家庭。
第八条 以下十类家庭不适用本救助帮扶政策:
(一)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岳父母等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
(二)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我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的家庭;
(三)购买商品楼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同时拥有笔记本电脑、柜式空调、大屏幕液晶彩电(50英寸及以上的)等高档非生活必须品的家庭;
(四)拥有或长期使用消费型和经营型机动车辆(非高档两轮摩托、三轮低速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家庭;
(五)注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家庭;
(六)户在人不在或外出务工、举家外出(本市区外)一年以上的家庭;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八)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贫困家庭平均水平的家庭;
(九)参与赌博、吸毒、嫖娼、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或经常出入棋牌室、KTV等娱乐场所的家庭;
(十)不配合收入调查,隐瞒、虚报家庭成员信息和真实收入的家庭。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内容
第九条 开展生活救助工程。对城镇特困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对城镇特困家庭每户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二)对城镇特困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不低于100元。(牵头部门:市残联,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三)对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全额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第十条 开展就业帮扶工程。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将城镇特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纳入就业创业动态台账管理,针对劳动力特点,无偿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二)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将城镇特困家庭中难以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被企业吸纳安置的,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社保补贴;经认定实现灵活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三)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开展住房帮扶工程。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我市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在不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补贴。(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实物分配。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予以救助。(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 开展教育救助工程。
(一)学前教育救助。对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城镇特困家庭儿童免保教费。救助标准根据儿童所在幼儿园的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二)特殊教育救助。对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城镇特困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期发放。(牵头部门: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三)义务教育救助。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城镇特困家庭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学期发放。(牵头部门: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四)普通高中教育救助。对就读我市普通高中的城镇特困家庭子女免学杂费;寄宿生免住宿费。(牵头责任部门: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五)中等职业教育救助。对中职学校在校城镇特困家庭寄宿学生免住宿费。(牵头责任部门: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六)高校新生救助。对城镇特困家庭学生考入高校的新生给予救助。考入省内院校的,一次性救助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牵头部门:市教育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开展医疗救助工程。
(一)个人自负费用(政策范围内,下同)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发放救助金不低于5000元。(牵头部门:市卫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二)个人自负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发放救助金不低于10000元。(牵头部门:市卫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三)个人自负费用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发放救助金不低于20000元。(牵头部门:市卫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四)对特困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规定标准全额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第四章 救助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救助帮扶政策和措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负责转交、转办、转介、督促乡镇(街道)、责任部门、社会力量救助帮扶事项。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设立救助帮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审核救助帮扶申请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救助帮扶事项。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按时办理、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救助事项。
第十五条 一、二类家庭的救助帮扶资金发放,以市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三类家庭的申请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凡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向所在乡镇(街道) 书面提出救助帮扶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以及在基本生活、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等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帮扶申请。
三) 申请人申请时,应根据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 银行账户;
4. 与救助帮扶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审批。具体步骤如下:
(一)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二)乡镇(街道)受理救助帮扶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自然情况、帮扶需求等情况入户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针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提出年度救助帮扶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帮扶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对申请人身份及资格进行再次认定,并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对不符合帮扶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审核、认定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家庭,报请市城镇特困家庭救助帮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各责任部门承办。各责任部门要制定年度救助帮扶方案,细化救助帮扶项目,整理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乡镇(街道)、各责任部门要健全完善归档立卷工作,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救助帮扶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要按年度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救助帮扶对象相关情况;要做好会议记录、各类统计表、资金划拨凭证、发放清单等材料的留存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救助帮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救助帮扶部门的,可以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求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求助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救助需求转办到责任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救助事项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经领导小组同意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救助。
第十九条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领导小组召集责任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对救助帮扶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帮扶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救助帮扶资金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五)在履行救助帮扶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帮扶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帮扶金或其他救助事项的,由责任部门决定停止救助,并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帮扶金或实物。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镇特困家庭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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