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定兴县人民政府2018-02-27 14:58:16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兴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定兴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贯彻落实。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定兴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处非发〔2016〕3号)和保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保处非办〔2017〕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负总责。县金融办具体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对举报事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事实(符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公开宣传并以合法形式掩饰其非法集资的实质等基本特征)、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县金融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尽快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并告知延期时间及延期理由。核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受理部门,受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县金融办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季度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九条 经认定属实的,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也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融等因素,研究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同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一条 县金融办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县金融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举报人若借举报之名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谎报线索,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政府办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因受理举报登记人工作失职,致举报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举报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电话举报:6922405
电子信箱:dxxjrb@163.com
单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通兴东路120号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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