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4-11-17 14:35:21
一、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二、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三、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四、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五、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六、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七、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多了解一些土地法律知识,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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