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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柘城县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柘城县政府2017-10-12 09:36:01

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柘政〔201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对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柘政〔2012〕6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已履行完相关手续,县政府决定对大仵乡柳园村以南,北环路以北,永安沟以西,张马快村以东规划范围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北至大仵乡柳园村,南至北环路,东至永安沟,西至张马快村,以及输水管网建设涉及的乡镇(办事处)所辖村。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柘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柘城县水利局、浦东街道办事处、大仵乡人民政府、胡襄镇人民政府和陈青集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修,增加附属设施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2017年8月10日

 

附件

引江济淮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对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研究制定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北至大仵乡柳园村,南至北环路,东至永安沟,西至张马快村,以及输水管网建设涉及的乡镇(办事处)所辖村。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柘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柘城县水利局、浦东街道办事处、大仵乡人民政府、胡襄镇人民政府和陈青集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与安置补偿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本次征收采取回迁安置补偿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

(一)被征收户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228平方米(含228平方米),被征收户的补偿标准按照《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予补偿。考虑到本次征收的实际情况,对配合较好,主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可根据房屋结构考虑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建筑成本费。

(二)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40号)执行,将房屋结构划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个类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为:平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40-67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85-720元;平房砖木结构每平方米495-58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40-63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360-450元。

(三)隔热层的补偿标准:1.2米(含1.2米)以上2.1米以下(不含2.1米)按折半面积标准执行;2.1米以上(含2.1米)按房屋面积标准执行;1.2米以下(不含1.2米)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元,过渡安置费按每平方米3元/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超期后每半年发放一次,至安置房建成搬迁为止。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

五、安置方案

(一)安置地点

本次征收就地或就近安置。

(二)安置标准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到位。

2.对于生活确实困难、属于弱势群体的被征收户安置按实际人口人均35平方米确定。

3.被征收户安置人员名单凭户口本、身份证、社会抚养费票据等,实行由所辖乡(镇)、办事处、派出所、计生办三家名单对照,由村委会把关,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最后确定安置人员名单,进行补偿安置。

(三)安置条件

1.以户口薄或能说明其身份的其它证明为准,被征收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安置对象:

(1)户籍登记所在地和祖居地一直在本村委会的;

(2)原户籍在本地的劳改教人员;

(3)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学生,或者已毕业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供职的;

(4)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若男到女家落后,应迁入户口,并常年在本村居住(认定权限在村、乡两级);

(5)超计划生育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作为安置对象;

(6)按有关政策属于征收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2.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安置对象:

(1)60周岁以上的鳏寡孤独老人,或有儿女但不在本地生活,自愿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2)按有关政策不属于征收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安置采取回迁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决定公告7日内签订协议的,合法房屋面积228平方米以内的实行1:1置换。

对于被征收房屋达不到商政〔2013〕40号文件规定每平方720元的补偿标准的,凡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不再让被征收人找补房屋结构差价,即1:1置换,互不找补差价。否则,执行商政〔2013〕40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在实际回迁中,被征收人需找补房屋结构差价。

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的费用另行计算。

(五)安置程序

1.被征收户腾空房屋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后即发放选房编号。

2.分房做到合情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县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全程监督。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奖惩措施

(一)征收期限与具体补偿办法及奖惩措施

1.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在规定的征收期限1至7天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8至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15天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奖励指合法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的)。

2.被征收户凡在15天内将家中东西搬运完毕、腾空房屋,钥匙交于包户干部,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后,视为征收结束,可领取房屋补偿款。为加强房屋征收安全管理,房屋统一以招标的方式选定有拆除资质的拆迁公司进行拆除。

(二)凡先办理征收有关手续的,可享受优先选房的待遇。先签先选,依次类推。党员、干部、教师应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实施征收。

(三)被征收人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40号)执行。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与生效、执行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订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

(二)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在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保障措施及其它

(一)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和丈量的,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丈量后,由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收回土地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三)针对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仍拒不拆除的,由县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四)针对危房,组织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的,依法拆除。

(五)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为公务人员的,县纪委监察、组织部门加大执纪监督力度,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六)违法信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柘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的合法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经实际丈量后,由所辖乡(镇)、办事处及其村委会按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九)本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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