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2017-12-12 13:07:19
靖政发〔2017〕75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靖边县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与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县城老城区居民生活环境,破解老城区交通拥堵难题,提升城市品位,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县住建局已进行摸底调查,并拟订了具体征收补偿方案,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将《靖边县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时间从2017年12月7日至12月22日。被征收户如有意见,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提交时须携带户主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办公地点:靖边县西新区党政第二办公区2#楼803办公室,联系电话:0912—4625302。
特此通告。
附件:靖边县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靖边县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切实改善民生路棚户区及周边群众生活环境,打通县城南部片区消防通道,破解靖边二中、靖边一小、靖边县幼儿园及其附近交通拥堵难题,方便接送学生及周边群众出行,进一步完善县城南部片区市政公共设施,实现新老城区的有效衔接与有机融合,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品位,县委、县政府决定以融资贷款等方式启动实施民生路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切实维护该项目区域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棚户区改造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推进,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南大街,西至林荫路,南至:西南头王建军南墙根、东南头康勇南墙根;北至:西北头郭仲豹北墙根,东北头马连彪北墙根;东西420.44米,南北(四排宅院)共70米,占地面积29570.8平方米(约44.4亩);征收宅院71院,涉及住户183户,征收建筑面积13733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征收人、监管单位的确定
(一)本次征收主体为靖边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为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监督单位为靖边县监察局。
三、征收签约及拆除房屋时限
(一)自县政府发布《靖边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民生路征收与补偿决定》之日起,45日内为签订征收协议期限。
(二)被征收人与县征收办签订协议之日起7天内,所涉及的户主须将房屋腾空。
四、征收与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户与县征收办共同选择一个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本次棚户区改造房屋内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该范围内土地使用价格。
2.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产权置换
被征收户可以在以下两项安置方式中选择一项:
1.安置在西新区阳光家园6—7层政府复式安置楼内(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
2.安置在长城路东侧长龙新苑、南新区的丽景花园内,盛景华庭、红枫苑购买价格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优惠5%(优惠部分由县政府予以补贴)。
本次就地安置不再采用长城路、人民路等BOT开发融资模式(即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由开发商出资建设,所开发出来的商业用地由开发商开发、转让、出售),县政府本着把更多实惠留给群众的原则,采用市政道路配套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商业用地由全体被征收户共同开发的模式就地安置(即全体被征收户实为开发商)。被征收户的固定建筑物、房屋及附属物按照《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靖政发〔2017〕4号)标准进行补偿;市政道路用地由被征收户无偿提供,民生路建成后,两侧开发出来的商业用地,由全体被征收户按现有宅院面积,采用股份制的原则进行建设分配与受益,按比例均分商业开发用地,由政府做街景规划,规划为层数为二至三层的仿古一条街,并享受减免县本级相关规费的优惠政策。
该棚户区内的违章建筑户,如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到位的,建筑物按照《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靖政发〔2017〕4号)给予补偿,土地按照该地块土地征收价格予以补偿;逾期不签署协议或拆除不到位的,则按照法律规定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章建筑户自行承担。
五、征收与补偿依据
按照相关规定,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依据。
六、付款结算及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补偿款;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户,安置面积测量后互相结清产权置换房屋差价,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产权置换工作。
七、搬迁费用
被征收户搬迁时,根据其搬迁数量的多少,县政府给予每户3000—5000元不等的搬迁补偿费。
八、奖励办法及时限要求
(一)签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如下奖励:
1.在距规定期限起始日期前15日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个户,给予其补偿费用10%的奖励(个户奖励总额不超10万元)。
2.在距规定期限起始日期的16—35日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个户,给予其补偿费用6%的奖励(个户奖励总额不超10万元)。
3.在距规定期限起始日期的36-45日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个户,给予其补偿费用3%的奖励(个户奖励总额不超10万元)。
4.超出签约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按照协议要求每提前搬迁一天,每户奖励1000元。
九、罚责及要求
(一)协议签订后,乙方逾期没有搬迁的,处以所征收房屋和附属物补偿总额5%的罚款,在兑付征收补偿费时扣除。
(二)协议签订后,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征收的,由县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按有关程序依法征收。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五)对辱骂、殴打、威胁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揭发核实,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协议签订后,乙方按时限要求将房屋腾空,交由甲方统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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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史称“夏州”、“朔方”,隶属于陕西省榆林市, 位于陕西省北部,榆林市西南部,介于东经108°17′—109°20′、北纬36°58′—38°03 ′之间。北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鄂托克旗相邻;南与延安市子长县、安塞区、志丹县、吴旗县四县接壤;东西分别与横山县、定边县毗连。
截至2016年,靖边县下辖1街道、16镇,常住总人口36.86万人。实现生产总值(GDP)244.94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13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49.12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3.69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为9.0:60.9:30.1。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达66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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