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网2016-03-23 10:40:20
温政办〔2010〕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通知》(浙政发〔2009〕33号)、《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率,确保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百万”造地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保障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顺利报批的需要;是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耕地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牢固树立“要用地先造地、质量决定数量”的工作理念,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努力提高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不断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确保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资金足额投入
严格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耕地占用税等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缴提留。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额用于垦造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给县(市、区)部分,要专项用于垦造耕地等支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的新增收入,要单列部分用于垦造耕地;确保各项垦造耕地资金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计划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年度垦造耕地资金落实。具体垦造耕地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建资金分离核拨制度,严禁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三、提升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水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的管理,改进和完善项目质量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垦造耕地质量水平。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土地平整工程:项目整体坡度要求在25度以下,项目区内坡度在6度以上区块应修筑梯田(地),实施“坡改平”(拉水平带)工程。水田垦造项目面积在7亩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0.5亩以上;旱地垦造项目面积在30亩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3亩以上。与原有耕地连片的,项目面积和单片面积可适当放宽。梯田(地)田面宽度在2.5米以上。不同水平梯田(地)间必须设置田坎,田坎高度超过1米的须采用块石田坎,梯田(地)最低一级必须筑石坎,要求达到坎面结实、平整,防止水土流失。
(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耕作层中的碎石必须清除完毕。旱地耕作层厚度在30厘米以上;水田有20厘米以上的耕作层或熟土层,犁底层自然紧密或压实,厚度在15厘米以上,无漏水现象。耕作层土壤质地较好,表土疏松,土壤通气性好,心土紧实,保墒保肥。
(三)农田水利工程:新增耕地区块面积15亩以上的,应设置排水沟;开垦成水田的应有排灌设施。进水渠渠口应高于田面,排水沟要低于田面,保证灌排顺畅。无水源保证的地方,要根据种植作物的需要配套建设蓄水池。沿河(海)滩地等涉及防洪问题的垦造耕地项目,要符合有关防洪、排涝要求。
(四)道路交通工程:项目区必须有机耕路通达,耕地开垦区内要因地制宜设置田间道和生产路。新增耕地区块面积15亩以上的,须布置田间道与项目区外道路相连,路面宜采用砂石或水泥路面,田间道应方便农业生产与生活,有利于机械化耕作;生产路应根据田块布置情况进行布设,采用素土夯实路面或碎石路面。各级道路应相互衔接,功能协调,形成路网。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提升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圆满完成“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任务,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县级验收、市级复核制度,依法由县级政府组织验收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必须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会同市农业、财政、监察、审计、水利、统计等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主体参与的实施管理制度。发改、监察、公安、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等部门要从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合力推动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要切实发挥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参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各级各部门要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推进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项目建设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确保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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