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阡县政府2018-03-27 09:28:16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石阡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876元/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70元/月。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石阡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石阡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铜仁市民政局、铜仁市财政局、铜仁市扶贫开发办关于印发铜仁市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铜民发〔2018〕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按照2018年,全县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876元/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70元/月,增幅分别达10%,7%的低保保障标准线进行全面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纳入提标保障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取消其保障待遇,加强与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平;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
三、核查范围
(一)城乡低保。核查范围为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新申请的困难家庭。通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纳入或调整其保障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予以退出其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对象重点核查及调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未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及新申请对象户。同时严格执行“凡申请必查家庭收入”原则,对新申请纳入城乡低保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入户调查,对无能力申请的困难户,村(居、社区)要代为申请。
(二)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救助工作与此次低保提标工作同步进行,按程序将农村低保对象中缺粮家庭调查登记。
四、工作步骤
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入户核查、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四个阶段。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城乡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来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8日)。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将此次提标核查工作融入省委、省政府提出2020年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的战略目标和我县2018年全面脱贫的任务中,切实推进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有效衔接,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实行乡镇(街道)班子包村,驻村干部、乡镇(街道)干部包组到户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对低保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户、低保新申请对象户以及本辖区居民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核查,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确保城乡低保提标核查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入户核查评议阶段(2018年3月29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876元/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40元/年。各乡镇(街道)在核查时,要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不得少于20人)、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要将入户核查评议环节作为低保公平公正关健的环节来抓,确保做到低保对象进入机制畅通,低保家庭收入数据科学公正。
(三)乡镇(街道)审核(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10日)。在收到各村(居、社区)上报的入户、评议、公示及备案资料后,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抓阄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对资料上报齐全的村开展抽查,抽查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享受低保的登记备案家庭必须抽查)。经过审查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日的第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资金发放及台账录入阶段(2018年5月11日—2018年6月20日)。县民政局要组织人员对各乡镇(街道)进行抽查,并根据各乡镇(街道)审核上报情况及抽查情况召开县审批会议进行审批,确定城乡低保对象提标补助金额、人数以及特困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用,并委托乡镇(街道)进行不少于5日的第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提标后的补助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各乡镇(街道)要在各村(居、社区)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常年公示,并于6月20日前完成档案装订和台账录入。
五、城乡低保提标核查程序操作
(一)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召开业务培训会加大宣传力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进行专门的低保及特困人员政策培训,确保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熟悉掌握低保及特困人员准入政策和各个环节,同时也要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村组群众大会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提标核查认定工作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家庭收入核查。由各乡镇(街道)组建工作组逐户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是入户调查组必须有2人以上,并确保有1名国家干部参与,家庭收入核查时必须做到“一户一表”,调查表必须经被调查户、入户调查国家干部、村(居、社区)干部签字,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二是家庭收入核查务必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
(三)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群众会,进一步宣传低保政策,通报各户的入户核查情况,最后组织群众进行预评。村(居、社区)要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下召开城乡低保村级民主评议会,村级民主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宣讲政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由入户调查人员及村民小组群众会议主持人分别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群众会议预评情况。三是现场评议。参加评议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现场唱票。四是形成结论。统计票数,宣布拟保障对象名单。五是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在《村级民主评议备案表》上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拟保障家庭的将家庭收入、保障人数、金额等内容)在村(居、社区)公开栏和村(居、社区)居民聚居地公示。凡是通过村民小组群众会民主评议取消其低保资格的,要向群众说明取消原因。
(四)审核审批确定城乡低保对象。一是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各村(居、社区)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确定的低保对象,要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应不小于该乡镇的1/3的村,每村抽查不小于10户(备案登记对象家庭必须抽查),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在政务公开栏、村(居、社区)公开栏、居民聚居地公示。二是县民政局审批。县社会救助局汇总各乡镇(街道)上报情况,对各个环节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凡是不按要求程序进行审批或低保操作中有人情保、关系保的,要责令乡镇(街道)全面整改后再予上报审批。县民政局要组织县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委托乡镇(街道)在各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居、社区)公开栏、居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保障待遇并按新标准发放资金。
(五)规范建立档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民政局要按照城乡低保档案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建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档案。各乡镇(街道)要将确定后的低保、特困对象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立低保、特困电子台帐,及时更新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信息数据库,完善一户一档和县、乡、村三级文书档案。
(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县、乡、村低保经办人员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在审核期间建立乡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和联系村(居、社区)领导、村(居、社区)干部享受低保的近亲属备案制度,并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好备案表,装入低保档案。同时,要加大核查村(居、社区)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非普惠型惠民政策力度,对符合条件给予救助的,要按照规定备案登记,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更是确保我县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目标中能否全面兜住底的重要保证。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引起高度重视,摆上工作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把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确保高标准按时完成。
(二)准确掌握政策。本次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一定要与精准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核查,准确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按户施保”,尤其要高度关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这些困难群体,确保民政兜底保障人员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纳入兜底保障,切实推动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民政局要加强业务培训,让基层民政工作者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切实发挥好民政政策“宣传站”、社情民意“代言人”、困难群众“维护者”、社会稳定“减压器”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对符合城乡低保对象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的低保认定,由搬入地的乡镇、街道按低保评审程序进行核查,并纳入低保发放。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对此次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县民政局要加强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指导力度,将低保提标核查和年度目标进行挂钩;县社会救助局要加大城乡低保提标核查暗访力度,确保此次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肃工作纪律。城乡低保工作必须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及公示制度,要建立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和落实村(居、社区)、国家干部近亲属享受非普惠型惠民政策登记备案,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 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对执行政策不力、问题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低保待遇、冒领低保资金的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格查处。
(五)加强资料报送。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按照要求如实收填报资料,并做到准确无误,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工作日程安排及时将审批资料送县民政局审批,并于6月20日前完成档案装订和低保、特困人员台账录入。
七、强化动态管理及与扶贫部门的有效街接
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坚持“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复核、分类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人员,在村(居、社区)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要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乡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按照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的分类标准进行正确标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特困人员要全部实现统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加强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要将核查出来的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户及时与精准扶贫进行比对分析。县扶贫办要将符合精准扶贫条件的低保、特困户全部纳入精准扶贫系统,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切实实现数据统一和共享。民政、扶贫要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
八、资金筹集和发放
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的筹集。县民政局按照确定的保障人数和补助水平测算出资金所需总量,并按照省、市、县规定的资金配套比例筹集县级配套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按社会化发放要求,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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