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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农村3876元/人/年,城市570元/人/月

来源:德江县政府2018-03-26 16:32:41

日前,德江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农村低保标准为3876元/人/年,增幅10%;城市低保标准为570元/人/月,增幅7%。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德江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8日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江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及《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得标方案》(黔民发〔2017〕37号)文件精神和全市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体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着力加强对低保对象家庭年度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健全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对不符合城乡低保和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不应将贫困户‘脱贫’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三、保障标准

2018年,全省将城乡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我县为第三档,农村低保标准为3876元/人/年,增幅10%;城市低保标准为570元/人/月,增幅7%。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强化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工作原则,在原有贫困人口识别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复核,实现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数据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1.摸清底数,精准识别。扶贫部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平台要与民政部门农村低保统记台账进一步衔接,开展农村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对接,摸清底数。一是摸清扶贫建档立卡低保户、五保户(以下简称“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的底数;二是比对扶贫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的底数;三是对扶贫低保户与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底数差异较大的地方,要认真核实,分析原因,设法统一。

2.分类管理,有效衔接。一是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分类。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贫困人口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四类;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要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一般保障户三类。二是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的衔接。根据分类标准和工作实际,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要完全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基本统一。三是共同复核,动态衔接。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对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开展收入复核,要将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中在家共同生活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要将脱贫后的扶贫低保户作为核查重点,贫困对象中农村低保人口发生变化的,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和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1.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2.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同步开展对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对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还没有纳入的要及时按程序纳入,对已纳入的,经复核不符合特困条件的,要及时清退,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幸福院,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并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3.加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原则,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搬迁到城区的贫困户可向搬入地办事处申请城市低保,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搬迁到农村区域的贫困户可向搬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低保,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跨县易地搬迁的低保对象,其低保继续在原户籍地享受,待其户口信息迁至搬迁地后,由县民政部门在3个月内统一书面移交所搬迁地民政部门。对县内搬迁的低保对象,待其户口信息迁至搬迁地后,由本人书面向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将在原地低保信息转入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

(三)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1.核查范围。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对现有低保家庭及新申请享受低保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通过年度核查,对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退出保障范围。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决盲目追求过分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以致造成“漏保”“保不全”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同时,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的对象,要与低保年度核查同步进行核查。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各乡 (镇、街道)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

2.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培训阶段(2018年1月20日至2月15日)。

各乡(镇、街道)要深入村(社区)、村民组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召开群众会、书写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及年度提标核查工作相关政策、操作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及时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动员会和培训会,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入户核查阶段(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4月10日)。

各乡(镇、街道)要组建工作组,将责任明确、任务分解。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重要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在入户核查时,要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并确保其中有1名国家干部。此阶段要把握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入户调查。只有通过入户核查才能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这个过程是必须要履行的,无任何捷径可走,这是整个低保审核工作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二是统一表册。在入户调查时,必须统一使用贵州省民政厅规定的表册,原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统一使用《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新申请的对象要填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表册内容填写要真实、全面,不得出现逻辑性、常识性错误。三是本人签字。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入户调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必须分别在表上签字,不得代签,对申请人不能签字的,由申请人指定代签人,但本人必须加盖手印。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低保粮食救助。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粮食救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 斤;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我县农村低保家庭平均水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救助标准执行。

(3)民主评议阶段(2018年4月11日至25日)。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在乡(镇、街道)组织(委派人员参与和监督)下,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要求,召开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同时对拟纳入贫困人口家庭的对象进行评议。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成员由村(社区)代表会选举产生,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每个村民组要有代表参加。评议会议必须有80%以上成员参加才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评议时,要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收集。民主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宣讲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四是投票表决。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投票;五是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出结论;六是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并将结果在村(社区)公开栏、村民经经常出入地方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4)乡(镇、街道)审核阶段(2018年4月26日至5月10日)。各乡(镇、街道)在收到各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由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审查相关资料,并结合本乡(镇、街道)减贫工作开展入户抽查,乡(镇、街道)对新申请拟纳入的保障对象进行100%抽查(对于已享受低保的登记备案家庭必须100%抽查)、对原保障对象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根据审查资料和抽查情况,社会事务办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再召开会议审核。将审核结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经报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下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事务办(救助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上交资料时,必须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上交,上交资料以县民政部门要求为准。

(5)待遇审批阶段(2018年5月11日至31日)。县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资料后,要对21个乡(镇、街道)进行全面抽查,发现有操作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按规定记录、对象认定准确率达不到100%、对新增对象没有100%进行抽查、上报资料不齐全、张榜公示不到位的,县民政部门不予以审批并退回所有上交资料。对程序、条件符合规定的乡(镇、街道)上报名单,召开县级评审委员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德江政府网民政网站长期公示,同时,委托乡(镇、街道)在本辖区政务公开栏、村(居)委会公开栏、居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继续或新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根据保障对象(或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实行按标补差。对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资金发放和台帐录入阶段(2018年6月1日至10日)。6月10号前按新标准确定的对象及金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并补发1-5月新标准的差额资金。5月30日前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信息系统》,从6月份起,低保金发放清册将直接从系统中导出进行发放。救助粮发放时间仍在6月、7月、8月三个月时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低保经办人员和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要认真落实低保备案,做到“三个不漏”,即:凡应该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登记;凡登记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报县纪委监察部门备案;凡登记备案的对象县民政部门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复查。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二)有效整合资源,加强两项制度衔接。各乡 (镇、街道)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县乡社会事务办(部)、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贫困人口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乡(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四是及时更新数据信息。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及时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一致,从2018年6月起,以乡(镇、街道)或县为单位从系统中自动生成低保金发放清册进行发放低保金。

(三)严格操作规程,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二是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贫困家庭和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残、因学、患重大病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型家庭,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科学整合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县财政局、扶贫办要按各自职责,与县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督查问责。严格执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存在贫困对象、低保对象认定不准,上访较多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低保经办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登记不认真负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低保待遇的民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干部,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重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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