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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城市570元/月,农村3876元/年(附相关方案)

来源:沿河县政府2018-03-26 11:38:16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沿河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570元/月,农村3876元/年,特困供养标准760元/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府办发〔2018〕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思州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8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铜仁市民政局 财政局 扶贫办关于印发铜仁市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铜民发〔2018〕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着力加强低保对象家庭年度收入、财产状况的核查,健全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低保与扶贫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保基本、保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对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原则。

二、保障标准和核查范围

(一)保障标准。

1.2018年,全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570元/月,增幅7%。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3876元/年,增幅10%。

3.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760元/月,增幅9.3%。

4.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核查范围。对现有保障对象和新申请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严把准入关口,通过核查,对照新的保障标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对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 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同时,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家庭情况和特困供养对象同步进行核查。坚决防止“漏保”“错保”“人情保”等行为发生。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25日)。各乡镇(街道)召集第一书记、包(驻)村干部、村干部和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等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部署暨业务培训会。深入村(居、社区)广泛宣传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入户核查阶段(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由各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牵头,县民政局、扶贫办指导,村(居、社区)干部协助,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所有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和贫困人口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收支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对象认定准确。并认真填写相关表册,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所填表格不漏项,收支明,逻辑清,不矛盾,不得出现混乱模糊情况。

(三)民主评议阶段(2018年4月25日至5月5日)。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各村(居、社区)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出拟保障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公示,对有异议的进一步调查核实和说明,公示无异议的,经包村干部、村支书和村主任共同把关签字后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

(四)审核审批阶段(2018年5月6至5月28日)。各乡镇(街道)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进行抽查,召开审核会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县民政局、扶贫办对各乡镇(街道)审核公示结果进行抽查,召开审批会议并委托各乡镇(街道)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五)资金发放和台帐录入阶段(2018年5月29日至6月10日)。2018年6月10日前,对审批通过的保障对象按新标准兑现保障金并补发1-5月待遇差额,各乡镇(街道)同时将城乡低保对象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县民政局同步完成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第一批粮食发放工作。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准确录入系统后,实现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保障金,同时,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录入和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各乡镇(街道)承担具体责任,县民政局、扶贫办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要实现数据共享,定期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乡级抽查做到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乡镇(街道)要结合低保年度核查扎实抓好低保集中整治“回头看”工作,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因学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要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务院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切实落实乡(镇)政府具体责任、相关部门的相关责任,科学整合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督查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低保工作开展情况、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及时整改落实,对挤占、挪用、骗取低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和贫困户复核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县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 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正洪(县政府办副主任)

杨友刚(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杨 国(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 毅(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崔道军(县财政局局长)

孙庆瑜(县工业商务局局长)

罗时辉(县人社局局长)

王 琦(县住建局局长)

冉 权(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冯天友(县文体广新旅游局局长)

刘 静(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洪友(县扶贫办主任)

安 省(县公安局副局长)

宋启波(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杨友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启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崔雪松、黎旭飞、冯秀琴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二)强化资金保障。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要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和低保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划拨。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标语、横幅和纸质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统一规范培训方案,全面提高基层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畅通低保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低保信息查询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推动低保规范管理。县监察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县督查办等要结合部门职能,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提标核查工作中,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个人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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