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2018-03-19 11:07:31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阳县2018年度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青阳县2018年度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18年1月15日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青阳县2018年度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补充耕地指标及资金管理,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实现我县耕地占补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实施11个补充耕地项目,新增有效耕地面积1500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复垦新增耕地面积550亩。
三、工作要求
(一)项目实施主体要求
对单个图斑新增耕地面积超过200亩或者投资施工难度大且需要复垦为水田的项目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实施;新增耕地面积在200亩以下,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30亩以下且投资施工难度小的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组织复垦。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县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二)时间安排
1、乡镇政府和土地整理中心实施项目。3月底前,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完成工程招投标;5月上旬,全面开展工程施工;10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并申请省级验收;11月底前,完成省级验收,并完成项目报备工作。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项目。6月底前,确定地块落实图斑,完成测绘等前期资料和项目立项申请;7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批;8月上旬,全面开展工程施工;10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材料编制,县级自验;11月底前,完成项目市级验收和报备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项目申报立项。乡镇政府实施项目申报由乡镇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申请。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踏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财政、林业、水务、环保、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踏勘论证,通过论证审查后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完成市、县级立项审批。
2、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工程实施严格实行公告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先行开发、整理、复垦。
3、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县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项目所在地国土、农业、水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自验,并出具项目工程竣工初验报告。项目初验合格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财政、林业、水务、环保、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竣工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报上级国土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测量,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编制可研规划设计预算及竣工验收材料,按规定申报审查。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县级自验,报市国土局验收。新增耕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补充耕地项目,完成市级验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省级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国土资源局主管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项目所在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上缴;编制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受理申报,组织补充耕地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报批;项目中介机构单位择优选择;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备和补充耕地指标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参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验收等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参与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安全管理、协调及土地权属调整和项目竣工验收后耕种管护;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协调占地和青苗补偿,参与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后耕种管护。县农业、水务、林业、环保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责,配合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提高项目区群众参与、支持工作开展的积极性,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四)落实经费保障
1、县财政安排补充耕地开发复垦专项资金。
2、200亩以上县土地整理中心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工程实施费用按项目立项审批确认投资据实拨付。同时,以新增耕地面积,按1000元/亩的标准补助乡镇工作经费(含占地青苗补偿和协调种植费用)。
3、200亩以下乡镇政府开发、整理、复垦施工条件较好且开发成本较低的低丘荒坡、坑塘滩涂等,复垦为水田通过验收的按6000元/亩的标准包干实施,复垦为旱地通过验收的按4000元/亩的标准包干实施。
4、30亩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开发、整理、复垦施工条件较好的补充耕地项目,在通过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后,县政府按照按水田5000元/亩、旱地3000元/亩标准收储补充耕地指标,并奖励所在乡镇1000元/亩工作经费。指标收储采用会签审查制度,由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参会审查,报县政府审批。
5、县土地整理中心承担项目测绘、可研设计初步预算、竣工验收材料编制申报,组织项目立项审查、初验及终验工作,工作经费500元/亩。
6、资金拨付方式:项目立项审批后,县财政拨付年度预算资金至县土地整理中心。
项目立项审批后,县土地整理中心拨付项目所在乡镇补助工作经费或包干实施费用的50%作为前期费用;项目通过验收备案后拨付余款,余款资金以实际验收新增耕地面积结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复垦项目,指标收储通过县政府审批后,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资金和乡镇政府奖励资金。
6、县国有农场、林场补充耕地项目参照乡镇实施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附:1、新增耕地指标收储审批表(样表)
2、青阳县2018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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