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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落户政策:(附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全文)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10-25 09:44:16

今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更加便利了。10月23日,从相关部门获悉2017淄博落户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淄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淄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附件:淄公通〔2017〕48号 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

各公安分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淄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积极引导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一)建立健全城镇集体户落户制度.放宽集体户设立范围,简化落户手续,方便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城镇.增设以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城、小区物管等为单位的社区集体户口,对无城镇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凭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纳税证明等落户集体户口.放宽集体户的落户和迁移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可自愿选择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入户,因居住地、就业地单位发生变化的,可自愿迁移到新的居住地或就业单位集体户,也可按规定办理我市居民户口.

(二)全面放开城镇区域落户限制.降低落户门槛,坚持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登记迁移基本条件的原则,实施更加灵活的迁移政策.本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我市城镇区域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凭住所证明、就业证明等申请在居住地或就业地落户,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

(三)允许租赁民房人员落户租赁房屋.在城镇就业和长期居住、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市城镇区域内租赁民房居住的,可以申请落户租赁的房屋.申请落户的租赁房屋必须具备租赁房屋为国有产权房屋或按城乡属性属于城区范围内房屋(楼房),且该房屋地址上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申请落户人员需在本市内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属于区县内农业转移人口的,需在落户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属于市内农业转移人口的,需在落户地居住且在公安机关登记流动人口满6个月以上;属于市外农业转移人口的,需在落户地居住且持有居住证.

(四)畅通引进人才落户渠道.符合«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属于“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 «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属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 “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中心或社区集体户.

二、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将我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 (区)居住3日以上人员,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对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有效衔接户籍管理制度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推进居住证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逐步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户籍人口管理,增进流动人口对居住城镇和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实现户籍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的和谐共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升居住证服务含量,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和政策落实,合理配置和布局教育、就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资源,为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城市适应等专业社会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2017年“十个新突破” 之一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统筹发展要求新突破”的主要任务,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人口市民化与城市品质提升有机融合,全面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公安局成立由党委委员宁治坤任组长,指挥中心、政治部、户政、宣传等单位为成员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户政处,具体负责措施推进和协调汇总.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实施,切实保障此 项 工 作 的 顺 利进行.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分县局要针对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的四种情况,制定响应措施破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户难题,保障在城镇就业和长期居住、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有地方”落户.积极与党委、政府汇报,建立健全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委会为主的社区集体户,调查摸排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城等,有针对性设立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确保年底各区县城镇集体户的落户人数明显提升.积极与房屋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民房租赁相关手续、证明的衔接落实,不得出现 让 群 众 多 跑 腿现象.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性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宣传作用,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户政策措施,解释好相关户籍业务,争取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形成良 好 的 社 会 舆 论氛围. «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户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 «意见»为准.

淄博市公安局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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