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2018-03-05 16:00:1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关于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5号)精神,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毕节市开展住房租赁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毕节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通〔20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毕节市开展住房租赁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3月2日至3月8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开展住房租赁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热线电话
联系人:刘启
联系电话:0857-8251009
(四)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39754336@qq.com。
(五)书面意见请传真至0857-8251009。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2日
毕节市开展住房租赁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关于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5号)精神,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破解住房销售的单一渠道,解决夹心层及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加大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保护,促进我市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成功运营一批租赁住房项目,培育部分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市推住房租赁改革提供经验借鉴,促进我市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试点范围
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村产业布局规划,选取道路、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相对齐全,对租赁住房有较强需求的区域。
试点项目主要在七星关区,选取现有部分房开企业将部分已建成房屋作为租赁房源出租、选取部分新建房地产项目配建租赁住房(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选取城郊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贷款业务、搭建住房租赁平台、开展住房租赁网签备案。按照分批试点的时序安排,审慎稳妥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毕节市开展住房租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协调、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领导小组协调和督查各相关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工作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部门联动机制,确保住房租赁依法行政工作有序推进。
(二)广泛发动媒体,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推进情况。广泛发动媒体,注重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氛围。先试先行,创新试验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强化政府对租赁市场的引导,增加其住房租赁业务,发挥其在提供基本房源保障和稳控住房租赁市场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开展住房租赁托管服务,通过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收费合理的专业化托管服务,吸引个人通过国有平台出租闲置住房。通过新建、购买等多方式筹集房源,开展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2、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成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推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经营、机构化发展,积极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扶持本地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引导成立租赁管理行业协会,与房地产中介协议一并纳入房地产业协会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加快行业发展,推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运营。
3、鼓励房开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拓展经营业务,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逐步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投融资公司等国有企业和自然人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服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地方特色,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开发市场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
4、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尽快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及公示平台,通过本地媒体、相关网站或办事大厅等方式公布经备案的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信用情况的收集和报送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及是否有投诉、纠纷及其处理情况等。
5、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鼓励个人依法规范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
(二)着力搭建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6、搭建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住房租赁”服务,建立并完善毕节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综合平台,提高租赁管理和服务水平。提供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房源信息发布和核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的等服务。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审核标准,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责任关系,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维护租赁期限内租赁关系的稳定。利用移动终端推行住房租赁APP,推动实现住房租赁实时线上沟通及评价,增加信息透明度和交易便利程度。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建立住房租赁交易数据库,提高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水平。
7、完善房屋交易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打通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与房屋交易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不动产登记平台接口,实现登记信息、交易信息、租赁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
8、搭建好住建综合云平台。搭建住建综合云平台,将房屋交易、房屋租赁、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城市管廊等等统一纳入住建综合云平台,实现智慧住建管理。
9、建立毕节市房源超市。将全市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和租赁住房纳入毕节市房源超市进行统一管理,利用移动终端开发毕节市房源超市APP,促进全市商品房、二手房及租赁房屋房源的公开、透明,方便购房群众及承租人选房、租房,便民利民。
10、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进一步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租赁当事人的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并保护承租人利益。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不改变房屋用途、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确保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5号)文件,积极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税务部门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12、提供金融支持。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拓宽住房租赁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在我市开展个人住房租赁贷款试点,为暂时没有能力购房或不想购房人群提供个人住房租赁贷款,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13、完善供地方式。盘活各类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合理制定三年租赁住房供地计划,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建设标准等有关要求。
14、适时研究出台租售同权的政策措施。在基础设施配套充足完备,满足有关需求的时候,研究出台租售同权的政策措施,逐步落实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等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户籍一律为承租人提供同等的医疗保障服务,实现租售同权。
15、简化租赁住房提取公积条件。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按照《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规范并提高提取额度,简化提取要件,提高服务水平。
16、工商支持政策。对住房租赁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予以支持,可将“住房租赁服务”列为其主营业务。允许物业服务公司从事租赁业务。
17、开展住房租赁补贴。探索从住房租赁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按照“租补分离”的原则,引导和支持住房保障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引导和支持保障房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对承租住房保障家庭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人才引进给予租赁补贴。2018年底前出台引进人才租赁补贴的有关办法措施,明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等,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
18、新建商品房配建租赁住房。在新立项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建议租赁住房在商品房住房中的占比不低于5%)。
19、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按照国办发〔2016〕39号文件要求,结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周边配套设施,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商业用房和现有住房改作租赁住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加快办理。
(四)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20、加强行业管理。要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交易信息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信息公开和经纪活动合同签订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集中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住建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要按照“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原则,强化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监管和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明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治安和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对于住房租赁中发生的诉讼纠纷,积极协调司法部门,启用快速简易程序妥善处理。
21、建立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机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工商、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税务、金融、公安、供电、供水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逐步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配备房屋事务管理员,专门从事住房租赁等房屋事务工作,属地政府给予专项经费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监管结果的曝光力度。
22、开展房屋普查工作。对七星关区所有房屋信息(含商品房、自建房、无产权房等)进行普查,全部建立对应楼盘表的,进入全市房源超市,纳入统一的管理范畴。
五、试点步骤
(一)试点方案编制阶段(2018年3—4月)
完成《毕节市开展住房租赁改革试点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试点方案实施阶段(2018年5月—2018年12月)
组织实施《毕节市开展住房租赁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和规范试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及时研究和完善实施方案,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边提升。
(三)中期评估阶段(2019年1月—2019年2月)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3月—2019年4月)
组织开展试点总结工作,形成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市推住房租赁改革提供经验借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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