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寨沟县政府2018-02-09 10:39:56
为进一步拓宽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四川九寨沟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关于印发《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2月8日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九寨沟县决战脱贫摘帽实现全域奔康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拓宽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医疗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九寨沟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人民政府筹集临时医疗救助资金100万元,对城乡居民患重特大疾病、特殊慢病或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费用依然较高的,按一定标准予以临时医疗救助,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临时医疗救助资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资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三、救助范围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九寨沟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职工。
(二)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三)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2.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的;
3.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4.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内容
主要是对患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重特大疾病、特殊慢病或其他疾病门诊维持治疗未纳入报销范围的诊疗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按阿坝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民政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慢病和其他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九寨沟县现行民政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经上述三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患者,再由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救助。
五、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10000元以内。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救助。
患者当年度患重特大疾病、特殊慢病或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后,个人支付住院费用或门诊维持治疗费用单次或全年累计超过2万元的剩余部分,可以向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申请救助,低于或等于2万元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超过2万元的剩余部分救助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元) | 救助比例 | 封顶线 |
50000(含)以下 | 50% | 20万元 |
50000-100000(含) | 55% | |
100000-150000(含) | 60% | |
150000-200000(含) | 65% | |
200000以上 | 70% |
补助审批程序:1.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2.将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出入院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申请表》上交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计局);3.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标准确定救助金额,进行公示后予以救助。
六、救助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卫计局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申领。县卫计局要按照“规范、快捷、便民”要求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具体设定申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自乡(镇)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须将临时医疗救助资金发至救助对象。
(一)本人申请:患者在看病就医后,依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后,根据个人支付费用情况,在村(居)委会领取《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级初审: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
(四)县卫计局审定:县卫计局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五)公示:县卫计局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六)发放:临时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
七、方案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当年度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本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申请表
3.重特大疾病、特殊慢病目录
4.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5.九寨沟县临时医疗救助资金限时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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