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平县人民政府2018-02-08 13:41:53
镇平县2018年农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障作用,有效化解自然风险,助力脱贫攻坚,加快推进全县农业现代化进程和脱贫攻坚工作取得新成效。根据《河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17〕28号)和《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推广协办农业保险就业脱贫模式的通知》(豫扶贫办〔2017〕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助推脱贫攻坚的主体作用,全力推进“保险+扶贫”、“保险+就业”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服务到位的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对全县范围内小麦、花生等作物全部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实现能保尽保、应保尽保。
三、保险内容
小麦每亩保额447元,每亩保费27元;花生每亩保额457元,每亩保费27元。
各种作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由承保机构另行规定和印发。
四、保费分担
小麦、花生两种作物的保费,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贴80%,种植农户应承担20%自交保费由县财政予以支付,期限为三年。
五、工作安排
1.承保机构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从2018年开始作为我县开展小麦、花生保险的试点保险机构。中原农险、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分片负责我县境内的小麦、花生保险的保费收缴、勘察理赔等具体事宜。
2.带贫模式
承保机构在全县范围内设置助理协保员和宣传员岗位1853个,上岗人员必须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中产生,未脱贫的贫困户可安排助理协保员岗位(已享受企业带贫和贫困户个人贷款的不再安排),其他贫困户可安排宣传员岗位。乡镇助理协保员年劳务报酬为3020元,宣传员年劳务报酬为1000元,发放时间为2018年至2020年,由承保保险公司支付。
乡镇(街道)确定的助理协保员、宣传员名单需于2017年12月25日前报县金融办汇总后转三家承保保险公司,由三家承保保险公司分别与助理协保员、宣传员签订用工协议,并对乡村两级协保员进行培训。
3.投保时间
每年12月底以前完成小麦秋冬作物的投保工作;每年7月底以前完成花生秋作物的投保工作。
4.其它相关工作
因特殊原因造成助理协保员、宣传员岗位人员变动的,乡镇(街道)将具体情况上报县农业保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交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更换。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平县农业保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指导全县农业保险扶贫工作,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全县农业保险扶贫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农业保险扶贫工作。
(二)加强配合协调。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好农作物参保面积的核定工作,组织助理协保员、宣传员完成农户与主办保险公司的农作物保险协议签订;县农业局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参保种植户应承担保费部分的落实工作;承保保险公司要做好保费收缴、保单制作、灾害勘查、损失理赔等工作;县气象局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加强宣传,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宣传,迅速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提高农业保险的知晓度,努力营造农业保险扶贫的良好氛围。
(四)规范保险业务。一要确保承保真实合法。保险承保机构应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户信息、种植面积、地块及相关证明等资料信息进行审验,保险合同要经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以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严禁以虚构保险合同、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保费,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乡镇(街道)实际承保数量不得超过县农业部门提供的当年播种数量。二要保障农户合法权益。要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及抽样基数规范要求,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严禁封顶赔付、平均赔付、比例赔付、少赔、拖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设置绝对免赔条款,切实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三要严格保险程序。保险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认真落实“五公开、三到户”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凭证到户、赔款到户等规定。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承保机构的联系,确保本辖区保险承保、理赔情况真实、公开及时,各乡镇(街道)的参保面积不得低于该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90%。县农业保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督促保险承办机构定期自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业保险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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