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织金县政府2018-03-23 09:54:49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织府办〔2018〕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织金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织金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特色农产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农险工作,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保障农业产业稳定发展,全面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社会功能,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贵州保监局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18〕5号)文件要求和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以“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和“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为目标,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建立由政府、种植养殖组织或农户以及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保险是农业产业发展的保护伞,是稳定农业产业投入发展和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的惠民工程,是促进农业生产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在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稳定农村生活,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持续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充分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功能和作用,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贫困户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农业保险扶贫新路子,建立健全我县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一)政府推动。县政府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强督促管理。各乡镇(街道)及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根据辖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经营资质、专业能力、机构网络、风险管控等条件,确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辖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承担理赔责任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收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种植户的参保积极性,引导其自愿投保,逐步培育保险意识,提高保险覆盖率。
(四)协同推进。参与农业保险的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和放大效应。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的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三、承保机构
根据《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7〕6号)《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毕节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金发〔2017〕3号)文件精神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我县政策性农险工作。
四、工作内容
通过保费补贴等财政扶持手段,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户需求,选择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及保障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项目作为投保产品,加快特色产业的发展,创新保险保障方式,打造符合我县特色的农业产业保险,推动天气指数、价格指数类保险产品开发,切实做好“增品”、“扩面”、“提标”的工作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根据《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金发〔2017〕6号)文件精神,2018年度,延续使用2017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方案,进行保费补贴配套;涉及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的,其自缴部分15%的保险费由切块到我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详细保费补贴情况如下:
附表1: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各险种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单位:元/亩、头
品种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户自缴 | |
水稻 | 600 | 5% | 30 | 40% | 30% | 4.50% | 10.50% | 15% | |
玉米 | 600 | 5% | 30 | 40% | 30% | 4.50% | 10.50% | 15% | |
油菜 | 500 | 4% | 20 | 40% | 30% | 4.50% | 10.50% | 15% | |
甘蔗 | 500 | 5% | 25 | 40% | 30% | 4.50% | 10.50% | 15% | |
小麦 | 300 | 4% | 12 | 40% | 30% | 4.50% | 10.50% | 15% | |
马铃薯 | 500 | 4% | 20 | 40% | 30% | 4.50% | 10.50% | 15% | |
奶牛 | 8000 | 6% | 480 | 50% | 17% | 9% | 9% | 15% | |
能繁母猪 | 1000 | 6% | 60 | 50% | 17% | 9% | 9% | 15% | |
育肥猪 | 600 | 5% | 30 | 50% | 17% | 9% | 9% | 15% | |
公益林 | 综合险 | 1250 | 0.24% | 3 | 50% | 30% | 6% | 14% | 0 |
火灾险 | 1250 | 0.16% | 2 | 50% | 30% | 6% | 14% | 0 | |
商品林 | 综合险 | 1250 | 0.24% | 3 | 30% | 30% | 7.50% | 17.50% | 15% |
火灾险 | 1250 | 0.16% | 2 | 30% | 30% | 7.50% | 17.50% | 15% |
(二)贵州省财政补贴险种。将家禽养殖和蔬菜种植纳入省财政保费补贴范畴,加快推进我县家禽养殖和蔬菜种植产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家禽和蔬菜产业扶贫与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作用。
1.保费承担比例及收缴
(1)肉(蛋)鸡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承担10%。
(2)蔬菜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保费,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承担10%的保费。
(3)养殖、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养殖、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30%。
(4)一般养殖户、养殖企业、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费统一由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进行集中收取缴纳(蔬菜一般种植户纳入企业统一参保);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承担的保费,由县扶贫办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缴纳。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参与,全力以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县政策性家禽养殖和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宣传和收缴工作。
2.参保对象及起保要求
(1)全县符合环保要求从事肉(蛋)鸡养殖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只以上可参加保险,参保对象应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
(2)全县符合环保要求从事蔬菜种植的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起保亩数不低于10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食用菌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或10000棒)
3.保险产品
(1)肉(蛋)鸡保险
附表2:肉(蛋)鸡保险金额对应表
品种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肉鸡 | 50元/羽 | 2% | 1元/只 |
蛋鸡 | 50元/羽 | 2% | 1元/只 |
保险期间。肉鸡保险期间从保险鸡8日龄(含)起到出栏时为止,最长不超过180天(含),肉(蛋)鸡保险期间为500天,以正式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赔付处理。保险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鸡不同饲养天数赔偿金额×死亡数量
附表3:保险肉鸡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2)蔬菜种植保险
部分类目:
根茎类细类 | 生长期 | 温室大棚内 | 露地 |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费(元/亩) | 赔偿比例(%)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费(元/亩) | 赔偿比例(%) | ||
萝卜、马铃薯、香芋、胡萝卜等,其它根茎类蔬菜 | 幼苗期 | 1100 | 5 | 55 | 60 | 1100 | 7 | 77 | 60 |
叶片生长旺盛期 | 1100 | 5 | 55 | 70 | 1100 | 7 | 77 | 70 | |
肉质根生长盛期 | 1100 | 5 | 55 | 80 | 1100 | 7 | 77 | 80 | |
成熟采收期 | 1100 | 5 | 55 | 100 | 1100 | 7 | 77 | 100 | |
(2)葱蒜类蔬菜 | |||||||||
葱蒜类细类 | 生长期 | 温室大棚内 | 露地 |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费(元/亩) | 赔偿比例(%)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费(元/亩) | 赔偿比例(%) | ||
大蒜、蒜台、大葱等其他葱蒜类蔬菜 | 幼苗期 | 1000 | 5 | 50 | 60 | 1000 | 7 | 70 | 60 |
鳞芽及花芽分化期 | 1000 | 5 | 50 | 70 | 1000 | 7 | 70 | 70 | |
蒜薹伸长期 | 1000 | 5 | 50 | 80 | 1000 | 7 | 70 | 80 | |
鳞茎膨大期 | 1000 | 5 | 50 | 100 | 1000 | 7 | 70 | 100 |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暴风、暴雨、洪水、内涝、雪灾、雹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意外事故、疾病和疫病等非人为因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肉(蛋)鸡死亡数量在一次灾害中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蔬菜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启动保险赔付程序。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肉(蛋)鸡死亡和蔬菜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死亡肉(蛋)鸡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定损理赔。一般性事故由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定损协议;重大事故由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疫病及灾害损失鉴定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受损数量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将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投保农户所在村级、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公共区域或投保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三)毕节市地方特色农险。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畜禽产品等保险,制定我县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表6:织金县地方特色农险产品费率、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单位:元/亩/箱/头
1.织金县地方特色农险保费承担比例
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省、市承担部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在县财政至少补贴2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奖补不超过实缴保费的50%,市级财政奖补不超过实缴保费的10%,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户(一般种养殖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比例根据相应保险品种签订的保险协议自主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的自缴保费部分,从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投保方式以县、乡镇(街道)、村、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投保,含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的自缴保费部分,从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2.织金县地方特色农险产品参保品种条件
(1)皂角。全县种植皂角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规模100亩以上,一般种植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规模1亩以上,达到相关种植技术标准的可参加保险。
(2)玫瑰花。符合下列条件的玫瑰花可参加投保: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生长正常。
(3)油用牡丹。符合下列条件的油用牡丹可参加投保:
--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生长正常。
(4)养蜂。全县从事养蜂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养蜂规模达100箱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养蜂规模达10箱以上,达到相关养殖技术标准和防疫标准的均可参加保险。
(5)中药材(天麻、半夏、党参)。全县从事中药材种植的企业或合作社种植规模达100亩以上,一般种植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规模1亩以上,达到相关种植技术标准的可参加保险。
(6)茶叶。全县从事茶叶种植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达100亩以上,一般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茶叶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达到相关种植技术标准的可参加保险。
(7)水果(苹果、柑橘、李、梨、樱桃、猕猴桃等)。全县从事水果种植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达100亩以上,一般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达到相关种植技术标准的可参加保险。
(8)能繁母牛(肉牛)养殖。全县从事能繁母牛(肉牛)养殖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是养殖规模达到30头以上,或散养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能繁母牛(肉牛)养殖规模达到1头以上的,均可参加保险 。
(9)种羊(肉羊)养殖。全县从事种羊(肉羊)养殖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是养殖规模达到50只以上,或散养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种羊(肉羊)养殖规模达到3只以上的,均可参加保险。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自然灾害、病、虫害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损失的、并达到合同载明起赔线的,保险公司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暴雨、暴风、暴雪、冰冻、霜冻、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冻灾、旱灾、火灾、风灾、内涝、倒春寒、雹灾、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长期阴雨(10天以上含10天仅养蜂)等;
(2)病害:根腐病、灰霉病、叶斑病、锈病、根瘤病、红斑病、褐斑病、枯萎病、茎腐病、白绢病、紫纹羽病、立枯病、病毒病、软腐病、茶饼病、茶炭疽病、炭疽病、茶芽枯病、茶白星病、霜霉病、白粉病、皂荚豆象、皂荚食心虫以及其他动植物疾病、疫病等;
(3)虫害:鲚螬、蝼蛄、地老虎、蚜虫、红蜘蛛、金针虫、红蜘姝、茶毛虫、茶小绿叶蝉、天牛以及其他虫害等。
(4)意外事故:爆冷、中毒、建筑物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4.定损赔偿。特色种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特色养殖保险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一般性事故由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定损协议;重大事故由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疫病及灾害损失鉴定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受损数量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将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投保农户所在村级、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公共区域或投保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5.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联席会议)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特色农业、林业保险赔偿标准
①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只、箱、头)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数量)
发生全部损失后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②部分损失(仅针对种植业)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面积)/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面积)×100 %
(2)特色养殖业保险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每头尸重理赔金额×损失数量
附表7.肉牛保险不同体重理赔标准
(四)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农业保险实行农户自愿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原则上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农民集中投保,不具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乡镇(街道)为最大出具保单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投保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标准,并有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要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日内、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在5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足额支付到被保险人的账户上,并对赔款支付情况进行回访。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宇翔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致靖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 刚 县委办副主任、扶贫办主任
肖 勇 县财政局局长
熊英俊 县农牧局局长
班 继 县林业局局长
李 果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人
李红梅 中国人寿财险织金县支公司经理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研究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指导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认真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县农牧局、林业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提供的投保数据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资料提交县财政局和保险公司。同时,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理赔工作,并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和财政分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各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农户自愿投保保费的交纳、清册签字后进行统计核实公示,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花名册(含电子版)提交县农牧局、林业局汇总后交与承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投保数据、资料收集工作;做好发生灾害事故的报案,协助查勘、定损和索赔资料的收集上报、协助理赔等工作;做到“五公开、三到户”,切实让党的惠民政策惠及千家万户。
县扶贫办: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清单,核实自愿参保贫困户信息。
保险经办机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做好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理赔、赔付、防灾防损等专业化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站,指导所属机构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有关服务工作;要定期、及时向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按照农业保险的“五公开、三到户”要求,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理赔到户、定损到户,切实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做好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承保机构要按照年度保费实际收入8%的比例计提承保工作经费,按照《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力法》(黔府金发〔2015〕12号)要求,将承保工作经费支付给基层具体协助办理特色农业保险的协办机构或协办人员,确保特色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四)组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疫病及灾害损失鉴定小组
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疫病及灾害损失鉴定小组分县、乡镇(街道)两级组建,乡镇(街道)鉴定小组组长建议由分管农业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兼任,成员包括承保机构分片负责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财政分局局长和该乡镇(街道)助理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职称以上的农技人员、乡镇(街道)林业站站长,负责对辖区内农业保险灾害损失进行鉴定,因受灾面积较大或损失认定不清的,可申请县级鉴定小组进行复鉴。为确保灾害损失鉴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县、乡两级鉴定小组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有被保险人代表参与。对于分歧较大、定性困难的案件,可申请市级鉴定小组进行受灾定损或由承保机构和被保险人共同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损失原因及金额,相关费用由承保机构支付。
(五)强化监督检查
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辖内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使用、理赔时效、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农业保险纳入督办督查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局需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宣传服务
农业保险相关职能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乡村农户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特别要重点宣传投保受灾、及时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认识,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六、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费补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省市有新的文件规定出台,以省市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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