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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阆中市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阆中市政府2018-02-07 14:46:30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群众辛勤劳动积累的物质成果,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既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解决农村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产运营质量的有效途径,更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切实解决其经济效益总体不高、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

承包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同形式将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由其按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承包费用的行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四荒)等资源性资产,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等。

租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由农村集体资产的承租方定期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租金的行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出让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通过公开方式出售或转让其持有而获取收益的行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等无形资产。

二、把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必须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公平的原则。在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必须全面公开,落实招投标有关事项,确保资产使用者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实现公平竞争。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市农牧业局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有效地履行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不断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行为的监督力度,从根本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工作程序

(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的拟定和价值的评估。主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共同承担。主要任务是根据本村社情民意的实际情况,拟定承包、租赁、出让现有资产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租赁、出让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组织工作,确定资产价值,作为承包、租赁、出让的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或经授权的议事会推选成立评估小组或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

2.公开评估情况,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3.村(居)民(代表)会议或经授权的议事会民主表决评估结果,满意率不到6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4.评估报告等资料要入档保管。

(二)民主程序的履行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方案内容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确认。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要签字盖章,并存档备查。

(三)资产经营流转方案的审核。经民主程序认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财政所)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合同条款等,经审核后的方案应通过村务公开栏、人群聚居点张贴、入户公示单等多种公开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

(四)资产经营流转方案的组织实施。审核后的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合同。合同条款需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价款及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五)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必须经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财政所)鉴证,市农牧业局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有关会议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财务核算及财务公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行为发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财政所)进行财务核算,财务核算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并且严格按照不同的业务核算分别记入相关会计科目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财务核算结束后,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七)组织实施审计监督。乡镇(街道)要定期开展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过程中查出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必须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要作价赔偿;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资产台账制度。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财政所)要指导各村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每项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金额、规格、形态、坐落、面积、新旧程度都要详细记录、登记造册,资源性资产还需要标明边界四至,同时要求以村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档案管理。

(二)实行资产备案制度。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除按上述程序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财政所)备案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向市农牧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三)健全审计监督制度。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财政所)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部门,要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工作纳入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审计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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