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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五指山国土资源局2016-03-29 10:15:49

五府〔2015〕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保障我市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范围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塘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应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沼气池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农产品就地榨汁、清洗、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的范围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其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原则

(一)设施农业用地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设施农业用地应是无纠纷权属清晰、合法的土地,有清楚准确的用地边界范围,且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保护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有关规划。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科学。设施农业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农业设施建设应以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为前提,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应立足于促进现代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在符合相关规划,符合用地规模要求的前提条件下,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其中: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下,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仍属于农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经营的设施农业生产是否属于工厂化栽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规模化粮食生产由市农业局负责界定。

四、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程序

(一)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生产经营者应预先查询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规划情况后,根据设施农业拟建设情况、承包地流转情况以及与土地所有权人达成的意向性约定等,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二)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拟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用地协议草案。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三)公告和签订用地协议。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三方用地协议草案向社会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四)备齐备案材料。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对报备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报备材料分别报送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未经备案以及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设施农用地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

2.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3.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4.三方用地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违约责任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台同、经营权证书;

5.设施农用地复垦复耕承诺书;

6.农业设施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8.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分别标明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界线、地类,面积);

9.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规划平面图(分别标明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位置、面积、坐标);

10.设施农业项目环评审批意见;

11.拟建地块原貌照片(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12.公告期间的相片和公告无异议证明;

13.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14.市国土局和市农业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的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提供耕地复垦方案;

2.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提供补充耕地方案。

(五)项目审查备案。市国土局和市农业局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市国土局核实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用地协议缺少土地复垦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市农业局核实发现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市畅好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备案。

五、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各乡镇、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建立设施农用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一)乡镇政府职责。各乡镇政府作为管理设施农业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监督经营者是否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农业设施建设。设施农用地项目申请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备案后,乡镇政府要与市国土局、市农业局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督、竣工验收等措施,对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对辖区内设施农业项目未按备案的协议内容实施的,乡镇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乡镇政府要及时督促使用者复垦,并会同市国土局、市农业局进行验收。

(二)相关部门职责。市国土局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市农业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市国土局和市农业局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过期自然作废,试行期间省政府如有类似本通知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颁布,本《通知》自然停止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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