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台县政府2018-02-05 13:57:48
绵阳三台县富顺镇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审核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方案,详细说明了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条件、程序等。
关于审核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方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 号)和《三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我镇审核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申请农村低保的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根据核定的收入,农村低保实行补差,以家庭为单位,不足到保障标准补足到保障标准。目前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275 元。
(一)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享受或暂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有正常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8至60周岁,
女性18至55周岁)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有正常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8至60周岁,
女性18至55周岁)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当地村、组公益性义务劳动的;
3.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4.家庭成员中有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电脑、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高档饰品等高消费品的;
5.有购买有价证券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6.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
7.有严重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8.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不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而致使其家庭经济收入无法核实的;
9.家庭成员在城里购买商品房的;
10.不履行农村低保申请诚信承诺和查询授权的。
三、申报农村低保的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凡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不论是正在享受还是未享受的对象均都要以户为单位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具体申请人要履行以下义务:
1.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无法书写的可由邻居或村组干部代写。不能一家人只剔出残疾人、重病人员或老人出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2.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3.履行诚信承诺及家庭收入、财产查询授权。
4.申请人如果与低保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的,应落实备案制度。
(1)“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包括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计生委干部,村文书。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本人)的直系亲属
国家公职人员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直系亲属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父母,未成年子女,虽已成年但还在读书的子女。
5.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协助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1.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3.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通过县民政局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并拍摄照片,上报资料时一起上报(只报电子档),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4.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或民政干部)、村两委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共计不少于 15 人参加。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并合理确定初步补差标准。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6.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对于民主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村委会填写《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通知书》(见附件),并送交到对象手中。
(四)镇人民政府第一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人流较大的路口和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对象进行再次复核,查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公示结束将无异议的对象上报并填写相关表册,表册内容请见附表,报送民政局审批。尤其要注意将低保对象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到低保网络版,报民政局审批。
(五)县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将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纳入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 3 个工作日内,书面返回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六)镇人民政府第二榜公示
县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返回镇社会事务办,镇社会事务办通过镇人民政府、村民委
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以及人流较大的路口和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和地点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 7 天。
(七)县民政局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批准享受低保,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八)镇人民政府长期公示
对于县民政局批准享受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必须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长期公示的地点选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进出村的交通要道路口等人员集中的地方。
四、时间安排
2018年1月19日-1月21日 申请及受理阶段;
2018年1月22日-1月29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阶段;
2018年1月30日-1月31日 民主评议阶段;
2018年2月1日-2月5日 各村居报送低保资料;
2018年2月6日-2月7日 驻村干部入户交叉核实阶段;
2018年2月8日-2月14日 第一榜公示阶段;
2018年2月22日-2月28日 县民政局审批阶段;
2018年3月1日 -3月7日 第二榜公示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注意资料收集归档。低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中要按照民政局下发的低保归档目录注意资料收集,包括会议记录、照片、会议签到册等资料。
(二)注重做好分类施保。保障对象中的:
1.重残(持有县残联颁发的二代证的1、2级残疾)、重度精神病人(持有县残联颁发的二代证的1、2、3级残疾)调节金40 元;
2.年满 60 周岁老年残疾人、在校学生调节金20元;
3.重病患者调节金20元。
4.70岁以上的老人调节金10元。
以上调节金最多只享受一项并按就高的原则执行。调节对象应在审批表中予以注明。
(三)注意做好动态管理。凡是低保家庭人员或收入发生变化,镇社会事务办必须及时做好动态管理,按照新的家庭收入或人员调整其低保金额,将条件改善收入增加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取消,尤其是低保家庭人员死亡必须从次月起停发死亡人员的低保。
(四)注意严格执行政策。镇社会事务办在受理审核过程中务必认真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办理中严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三台县富顺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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