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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西大同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2018-02-05 10:46:31

日前,山西大同市印发2018年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市本级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各县要合理减少住宅用地供应。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五年和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62号),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总体发展水平,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3日

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62号),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总体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因地、因势施策,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泡沫,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业,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完善机制,加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完善商品住房和用地供应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改善住房供求关系,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县要通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等政策措施,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市本级房价上涨过快的御东区要加快商品房建设和上市节奏;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确保市场稳定。

强化监管,提升水平。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健全物业服务业管理体制,规范发展中介行业,补齐房地产业发展短板。

落实责任,确保稳定。强化地方政府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县各级职能部门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主要作用,防止出现大起大落,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继续推进城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泡沫,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价格稳定。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业,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增强房地产企业综合实力,充分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单位

(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1.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市本级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各县要合理减少住宅用地供应。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五年和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2.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市本级要加快办理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规划、施工和预售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要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炒房行为,稳定商品住房销售和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

3.持续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库存大的县要加快商品住房销售,促进库存化解。要通过政府搭建服务平台或政府直接回购等方式,切实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和调整产品类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旅游、养老等跨界地产。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

4.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市本级、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落实好土地、财税政策,努力扩大政策性金融贷款的融资规模,确保完成2017年和2018年—2020年棚户区改造任务。要继续抓好公租房工作,制定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的相关政策,转变思路,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要强化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推行敞口申报、常态化受理,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分配公平。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房管局。

5.规范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市本级、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机制,推进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使用《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加强租赁登记备案.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建立健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保障租购同权,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业

6.落实中介机构备案、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市本级、各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工商登记等信息的共享。市本级、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并在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相关信息。推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从业人员在执业岗位上应当佩戴标明真实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鼓励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提升房地产中介人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房管局。

7.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

8.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市本级、各县(区)房地产、发展改革、金融、税务、工商、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市本级、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发改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中介网站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网站依法处置;金融、税务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9.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市本级、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检查,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房屋经纪信息、经纪诚信行为进行抽查。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联合工商等部门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失信的中介机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将其清出市场;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实行市场与行业禁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房管局。

(三)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

10.完善物业服务管理体制。强化组织领导,推进物业管理“四级分工”体制的全面落实。发挥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宏观指导、监督协调职能,强化县(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作用,使物业管理中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落到实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统一、运转有效”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体制。县(区)按照与市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物业管理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的职责,重点抓好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力量建设,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增设物业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门工作经费,切实解决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无监管机构、监管缺失或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乡镇(街道)明确1名政府领导分管辖区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具体工作职责。赋予村(居)民委员会在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和职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县(区)房产管理局(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11.延伸拓展物业服务领域。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从单纯住宅物业服务向办公楼、工厂、商场、酒店、医院、学校、城市综合体等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从单纯建筑物管理向基础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理财服务等全方位服务延伸拓展。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后勤管理制度改革,实现物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12.发展壮大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向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同时还要发展一批设备管理、保洁家政、园林养护、秩序维护等方面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大力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水平。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满足现代化物业服务需求的专业人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县(区)房产管理局(所)。

13.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第一,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制度,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逐步形成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做好前期物业的监管工作,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前介入项目建设。第二,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承接查验。第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信息平台,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新模式。第四,建立物业纠纷调处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五,严把市场入口关。工商行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组织和物业市场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物业企业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及时查处物业企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第六,加强源头治理。规划、住建、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行业规范和相关政策在竣工验收时,严把竣工验收关,杜绝小区开发企业随意改变设计、降低建设标准、设施设备使用标准的行为,确保房屋建筑质量和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质量。县(区)房产管理局(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开发商办理好交接手续,避免在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管理不清、互相推诿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消防大队、市房管局、县(区)房产管理局(所)等相关部门。

14.深化自管自律,促进小区物业服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凡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乡镇(街道)、社区和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条件推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可以在社区或居委会指导帮助下,以业主委员会为主体开展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业主自治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县(区)房产管理局(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房地产企业(含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住房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下同)兼并重组、发展壮大。在房地产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兼并重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项目建设手续名称,各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限时办结。在资质核定、信用评定时,要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原则进行审批。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务审批大厅、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创办物业服务、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等企业

鼓励创办房地产企业实体,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创业初期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三)鼓励支持房地产企业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

对房地产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房地产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房地产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岗位补贴;房地产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支持房地产企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职能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业发展存在的重大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区)的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中,重点考核制定政策措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等工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去库存工作推进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服务业发展目标的县,市政府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强化舆论引导,积极宣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发展中介行业、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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