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6-01 09:53:29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16〕24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去房地产库存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多渠道扩大商品房消费需求,加快去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结构,推进房地产供给侧改革
(一)科学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和节奏。根据土地开发周期和年度需求总量,科学安排用地供应量和规模节奏,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均衡供给。(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土储中心)
(二)合理安排现有存量土地开发节奏。根据年度房地产总体销售情况,加强行业引导,合理确定年度开发规模和开发计划。(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三)调整优化房地产供给结构比例。严控商业综合体及办公用地供给。对2015年底前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性质实施有条件变更。用地性质由商业调整为住宅、新兴产业、养老产业的,进行地块评估后,在国有资产不流失并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逐地块审核办理。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土储中心)
二、分类引导,鼓励商品房消费
(四)实施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政策。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所购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购房所在地财政按购房款1%给予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的,由购房所在地财政按购房款0.5%给予补贴(一次性团购10套及以上的,按购房款1%给予补贴)。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由购房所在地财政按购房款1%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各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三、租售并举,加快商品房去库存
(五)推进新建商品住房租赁。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企业,对出租的新建商品住房,在租赁期间所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凭企业缴税凭证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同级财政给予30%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六)鼓励商业综合体招租运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引进规范的运营公司对商业综合体统一招租运营,引入符合政策要求的新型商业业态入驻,运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开发企业房屋租赁所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凭开发企业缴税凭证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同级财政给予30%补贴;运营面积超出1万平方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补贴。对引进的新型商业业态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增量税收,在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前2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70%补贴,后3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40%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各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七)促进闲置商业地产公共化利用。对开发企业闲置的商业地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机构需要增加用房的,优先从市场予以采购或租赁。(责任单位:市行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八)提高车位车库使用率。采取行政和经济等综合措施,加大地面车辆停放管理力度,规范地面停车。适度提高地上停车位收费标准,促进地下车位车库租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各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九)放宽购房入户就学政策。对个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70平方米以上的,凭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缴费凭证及契税缴纳凭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统一挂靠社区集体户。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就学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县区政府)
四、创新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十)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和支持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的,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权益。(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一)创新住房公积金政策运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贷款后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所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10%的利息补贴;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息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算。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住房,符合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有条件的贷款职工,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住房公积金可贷款资金不足时,采用“公转商”贴息贷款等方式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五、积极协调,争取金融支持与服务
(十二)落实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责任单位: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房开展贷款业务;结合各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原则上不能上浮;建立银行、政府担保机构之间贷款风险分担代偿机制,出现不良贷款时,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贷款银行承担70%、政府担保机构承担30%。各级政府从已筹措的担保资本金中列支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进城农民购房贷款担保服务工作,担保费率0.4%。(责任单位: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
六、创新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融资支持等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人行铜陵中支)
(十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渠道促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时降价促销,组织有实力的单位实施“团购”。鼓励第三方搭建“平价房超市”平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供库存房源信息服务,结合线上线下集中资源力量去化项目尾盘房源。通过平台年销售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销售价格不超过同质房源申报预售时备案价99%且明码标价的,凭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核准的销售备案面积,由同级财政按3元/平方米对第三方运营企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十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除在建安置房外,坚持优先采用“房票”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安置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征收办、市建投公司,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各节点提高3%比例拨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担保机构保函、预售资金监管机构限制商品房销售、商业银行拟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证明等方式,提取未达到拨付节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委、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监分局)
(十八)引导房地产行业推行建筑产业化和绿色建筑。自2016年6月1日起,对全装修住宅、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适当调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不同类型房产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为:普通住房1.5%,商业用房、非普通住房2%;别墅、度假村和高级公寓3%;保障性住房0%。(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七、强化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
(十九)强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或禁止企业及相关投资人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并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罚。(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二十)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推行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权益。鼓励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公司,推进房屋租赁规模化经营,提升租赁服务水平,规范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注重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信息,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九、枞阳县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枞阳县政府另行制定。
十、本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6年5月26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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