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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泉市《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借用)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来源:龙泉市政府2018-01-22 10:29:09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借用)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7〕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借用)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

(借用)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借用)补偿安置、杆线迁移等政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被征收(借用)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快速有序无障碍推进,根据《关于实施全省天然气“县县通”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16〕6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和-龙泉天然气管道工程核准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7〕530号)、《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和-龙泉天然气管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丽发改基综〔2017〕454号)、《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25号)、《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暂行规定》(龙政发〔2014〕55号)、《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5〕75号)、《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龙泉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通知》(龙政办发〔2015〕68号)等文件,参照近年来本市相关重点工程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借用)工作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注重规范、公正、公 平。

第二条 龙泉市天然气管道建设指挥部代表龙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工程建设的土地房屋征收(借用)等政策处理工作,并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签订政策处理工作责任书,相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街道)的政策处理工作列入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龙泉市天然气管道建设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征收(借用)政策的宣传发动和贯彻执行;征收(借用)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征收(借用)补偿资金、人员和机制的保障等。

第三条 沿线乡镇(街道)为本项目政策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下设分指挥部,在龙泉市天然气管道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完成本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借用)等政策处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借用)和临时用地的补偿安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会同相关部门确认被征收(借用)范围内的地类、土地面积、土地权属、房屋面积、房屋权属。负责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借用)协议书,发放补偿款。

(三)负责坟墓迁移、青苗、地面建(构)筑物和生产生活设施等地面附着物的清点、登记、造册及补偿工作。

(四)设立土地房屋征收(借用)补偿资金专用项目,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时完成资金结算。

(五)负责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登记。

(六)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借用)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工程无障碍施工。

(七)指导相关行政村,处理好土地征收(借用)后造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变动、土地承包调整等问题。

(八)建立健全土地房屋征收(借用)补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档案移交。

(九)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沿线涉及政策处理的行政村在其乡镇(街道)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行政村内的土地征收(借用)、房屋征收、安置地分配、“三改”工程及临时用地租用等政策处理工作。

第五条 发改、国土、住建(规划)、林业、水利、电力、通信、农业、交通、环保、人力社保、民政、文广新局、电视台、公安、安监、财政、审计、监察、工业园区等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自职责内的工作任务完成。

第六条 土地房屋征收(借用)协议生效并足额支付补偿款后,被征收(借用)人未按规定期限清表交地、腾空房屋的,由国土、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对阻挠破坏依法征收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土地、借用地、临时用地和青苗补偿

第八条 龙泉分输站、安仁、兰巨、查田、小梅四个阀室以及房屋征收的安置等用地属永久性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发〔2014〕55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见附件1。天然气管道龙泉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不安排留用地,可享受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补助标准见附件2。

天然气管道路由红线范围内除龙泉分输站、安仁、兰巨、查田、小梅四个阀室的用地外,均属借用地。

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所属的项目部驻地、施工管理房、预制场、搅拌场、弃渣场、施工便道等用地均属临时用地。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的规定,管道建成后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能种植深根植物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对土地的利用价值造成一定影响,并一次性给予管道中心线两侧6米内作业带用地补偿费。二类区片耕地、园地(原属耕地)补助2万元/亩,开发园地补助1.5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助1万元/亩。三类区片耕地、园地(原属耕地)补助1.5万元/亩,开发园地补助1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助0.8万元/亩。借用地所涉及到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一年生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3,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4)。

第十条 土地借用实行奖励措施。

(一)按期签约奖: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土地借用协议书》的,一次性给予300元/亩的奖励。

(二)按期清表交地奖: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期限内砍伐林木,收获农作物并交付用地的,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奖励。

(三)整体清表交地奖:在规定期限内,全行政村应借用土地清表交地率达到100%,被借用所有权人可再享受一次性给予300元/亩的奖励。签约、清表交地以公告规定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 本项目临时用地租金标准:耕地、园地(原属耕地)每年每亩不高于1200元,开发园地每年每亩不高于800元,林地、未利用地每年每亩不高于500元。临时用地所涉及到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一年生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3,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土地征收的按(龙政发〔2014〕55号)文件执行;借用地由龙泉市天然气管道建设指挥部给予乡镇3000元/亩;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给予乡镇3000元/亩。

第十三条 借用地、临时用地经我市有关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借用地、临时用地复垦复绿均按照《龙泉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5〕25号)执行。工程施工结束后,借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复垦复绿,复垦复绿资金在借地综合补偿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借用乡、村道路,要与道路管理单位做好对接,并缴纳必要的修复保证金。造成损坏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提出要求,由施工单位按原有道路标准进行修复或补偿,属于修复的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修复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息)。

第三章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和杆线迁移

第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龙泉段因工程需要征收房屋、坟墓迁移均参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宁铁路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5〕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及乡镇供水等线路权属单位,要按照市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所在乡镇(街道)配合,如期完成各自的杆线迁移任务。迁移费用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预算,经审价后,签订迁移协议书。所涉及到的土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长途传输线路和国防光缆的补偿由天然气管道建设指挥部与业主协商解决。

第四章 征收集体组织和个人生产生活设施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生产生活辅助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5。

第十九条 企业搬迁参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宁铁路龙泉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5〕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桥梁、道路、水利设施、饮用水设施、水塘(井)、水电站、电灌站、养殖场、已批的砂石料场等设施,建(构)筑物按附件5标准补偿,不在附件5范围内的由天然气管道建设指挥部负责改建或评估审价补偿。

第五章 其它补偿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影响造成红线外土地成为夹心地和边角地,按借用地同等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在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施工中造成耕地、林地园地等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损失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有保护价值的文物或文物件,应及时报告天然气管道建设指挥部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不得擅自毁坏或占为已有。

第二十四条 在天然气管道建设红线内遇到保护树种、古树名木,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移植保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通过审价或审计后补偿或迁移。

第二十五条 矿山征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后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造成建(构)筑物损坏等给所在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损失的,应予以修复或相应补偿。

第二十七条 补偿标准不明确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评估后补偿。

第二十八条 土地清表交地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被征收的建(构)筑物拆除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必须实行表土剥离,按照《龙泉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15〕4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对已征收的土地,由于工程变更未被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所利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一条 天然气管道工程龙泉段路由用地红线定界后或土地征收(借用)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借用)土地上挖鱼塘、播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铺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和各类附属物设施等不予补偿,应无条件迁移或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期间,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征迁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然气管道建设龙泉段工程建设项目政策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街道)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和进度配备工作人员,开展劳动竞赛。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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