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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附保障对象、面积和销售价格)

来源:宁海县政府2018-01-17 11:28:21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7〕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房,是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房筹集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原则。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我县限价房的筹集、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分中心、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流管中心等部门和县总工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

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七条  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八条  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应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将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房建设成本。

第十条  限价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家庭户籍满3年;

2.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五年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

3.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三)优秀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县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县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五)烈士遗属、退伍残疾军人、立功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每月向县民政局领取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一至六级退伍残疾军人、2008年12月31日前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退伍军人;

2.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上述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过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具体范围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房的对象。

第四章  保障面积与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新建限价房和以其他形式筹集的限价房套型面积应以60~80平方米为主。

第十五条  限价房销售价格在房屋销售前,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物价局,按照比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30%的比例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限价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时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建局在限价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本县主要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县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申购家庭在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海县限价房申购表》,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阅不动产权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以及资格证书、荣誉称号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在申购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或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经县相关单位组成的资格审核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县住建局应确认其申购资格并核发《宁海县限价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

第十九条  领取《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的比例,由县住建局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家庭。核发《申购证》的户数小于可供房源数时,可由县住建局直接确定为准购家庭。

经摇号获得准购资格或直接确定具有准购资格的申购家庭,由县住建局核发《宁海县限价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各准购家庭可购限价房的房号。对取得《申购证》未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待下期限价房推出时由县住建局重新审核确定准购资格。

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由县住建局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县住建局举报。县住建局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住房房号,在销售方案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限价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超过销售方案规定期限不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限价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

办理限价房不动产权证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限价房”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本办法实施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限价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县住建局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县住建局撤消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限价房的,对其追究相应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9年11月4日印发的《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宁政发〔200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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