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2018-01-17 11:13:48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象政办发〔2017〕227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双突破双驱动”战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宁波市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直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含出让金和税费,下同)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以闲置土地认定。
因特殊原因,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二)建立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发改、经信、规划、住建、招商、旅委等部门和相关镇乡(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盘活利用和处置等工作。
(三)本规定盘活利用的对象是在本规定发文前已出让经调查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本规定发文后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经调查认定闲置土地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预防和监管
(五)政府各部门、单位应注重源头预防、全程监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项目招商单位应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控制招商项目用地面积,规范招商协议签订,督促项目及时履约到位,依法追究项目业主违约责任。
镇乡(街道)、园区负责做好项目用地政策处理工作,做好打围墙、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土地“净地”供应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供应、批后监管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盘活利用及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土地供应实行“净地”制度。镇乡(街道)、园区按征迁政策要求做好拟供地块政策处理工作,厘清权属关系,及时合理补偿,杜绝征迁纠纷;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项目用地红线做好砌围墙和三通一平等配套工作,达到项目用地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其中与相邻地块界址清晰的工业用地可用界址桩、拦索等临时措施取代砌围墙;供地时出具政策处理、土地“净地”供应工作已到位的书面意见。镇乡(街道)、园区不得委托用地意向单位参与政策处理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时应检查拟供地块“净地”工作完成情况,不符合“净地”要求的不予供地。
新增建设用地供地,应检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文、征地协议和二公告一批复、征地补偿(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到位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
存量建设用地供地,应检查拆迁批文、拆迁协议、权证注销和补偿到位凭证;无偿收回批复、收回决定书和权证注销凭证;协议收购批复、协议和权证注销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
供地前,应检查拟供地块围墙和三通一平完成情况,并拍照留存。
(八)供地后,国土资源部门和镇乡(街道)、园区、项目招商单位应共同落实批后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及时动工开发。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的监管时间节点要求做好交地确认、开竣工预警和督促开竣工等工作,及时提醒国有建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日期动工开发及延期动工开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积极组织动态巡查,实时掌握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镇乡(街道)、园区和招商单位应随时掌握并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发现土地闲置及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九)发改、规划、住建、环保等项目建设审批单位应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按“最多跑一次”要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全程服务,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防止因项目审批时间过长导致土地闲置。
(十)发现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启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程序,及时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开展调查取证,由县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领导小组认定是否构成闲置和造成闲置的原因。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制作《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依法作出处理,送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时抄送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
三、盘活利用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各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对本规定发文前所有已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调查认定,查明闲置的原因,提出处置方案。
(十二)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项目招商单位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镇乡(街道)、园区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合适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1.消除施工障碍,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因征地拆迁未完成、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等原因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在镇乡(街道)、园区、项目招商单位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完成政策处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消除障碍达到动工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但动工开发期限只能延长一次,从消除施工障碍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2.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造成闲置的政府原因在一年内不能消除的,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年,临时使用时间不计入开竣工期限。
3.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依法修编、城乡建设需要对项目用地的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修编,导致项目无法动工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按规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手续。
4.置换土地。对已落实项目资金,因规划修编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并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和建设条件。
5.协议有偿收回。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产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再继续开发的,可协议有偿收回,其中工业用地收回价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土地成本另加月息不高于8‰的利息确定,计息时间从实际支付土地款之日起至收回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同区域现时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
6.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可依法确定其它合适的盘活利用方式。
(十三)因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经报国土资源部门、镇乡(街道)、项目招商单位及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可采取以下合适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尚有开发建设能力的,允许限期整改,作出开工建设承诺后签订补充协议。限期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在符合城乡规划基础上,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转型利用,可以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的,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力开发建设,有意愿合作开发或退出土地的,可以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4.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能力再继续开发建设的,经政府协商可整体协议有偿收回;在符合规划并基本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也可以分割转让或由政府协议有偿收回。
5.未按规定时间动工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力开发建设的,可以申请原价退出,由政府按土地实际成本扣除30%履约保证金后收回。
采用本条1、2两种盘活利用方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承诺盘活利用后不再次形成土地闲置,否则无条件接受政府处置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5两种方式仅适用于产业项目的闲置土地。
(十四)试行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的产业用地有条件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划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优先流转用于我县中国制造2025项目和县重点发展工业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全域旅游建设项目。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部分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未完成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在办理预告登记后一年内将开发投资总额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达到法定要求时,可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预告登记权利人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书面承诺未按约定在预告登记后一年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的,预告登记失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预告登记,不再办理转移登记,并无条件接受政府依法处置,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等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国土部门加强指导。
预告登记期间,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土地转让协议和预告登记证明,直接按预告登记权利人名义到发改、规划、住建等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开发建设审批手续;可以利用预告登记土地办理抵押融资。
(十五)探索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制,规范国有建设用地连同建筑物交易行为,提供信息发布、归集和查询服务,提供一站式交易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监管作用。
(十六)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方案原则上应在闲置土地认定后一个月内商定,并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镇乡(街道)、项目招商单位及相关单位按盘活利用方案中各自职责签署意见,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四、保障措施
(十七)拟订的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方案涉及抵押权人的,应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十八)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疑似闲置土地的,应立即暂停办理,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十九)对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日期开竣工,且尚未构成土地闲置,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项目未动工开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登记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2.正在开发建设项目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登记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竣工日期。
3.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开竣工的项目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须按规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延期手续,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十)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办理,登记期限不超过盘活利用方案确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对不按规定编制盘活利用方案或盘活利用方案未经县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抵押登记,擅自办理的将严格予以问责处理。
(二十一)认定为闲置土地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镇乡(街道)、园区、项目招商单位未按本规定进行盘活利用的典型案例,定期在《今日象山》和政府、国土资源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曝光闲置土地信息及原因,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或造成闲置的政府原因消失,不按本规定盘活利用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抵押等登记,记入信用管理系统,暂停其新项目用地竞买资格,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十三)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未按本规定消除原因、完成项目用地盘活利用的,县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
1.挂牌督办。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被公开曝光的闲置土地进行挂牌督办,督促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完成整改。
2.重点督查。对闲置土地数量多、处置不力、整改缓慢的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开展督查和通报,督促加大工作力度,完成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3.约谈问责。每年年底,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力的镇乡(街道)、园区和项目招商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并将完成情况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和年度考核相挂钩,对问题严重的暂停土地供应;对造成闲置或不及时整改的直接责任人由纪检部门进行问责。
五、附则
(二十四)闲置土地实行销号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建立闲置土地台帐,将已确认的闲置土地列入台帐,并按盘活利用和处置情况实行动态销号管理,盘活一宗、销号一宗,处置一宗、销号一宗,确保盘活利用和处置到位。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
江苏泰州市关于盘活利用工业企业低效用...
浙江宁波市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
海南省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推进闲置宅...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土地转用...
上海土地出让新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
湖北做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如何盘活利用...
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的...
京政农函〔2018〕13号北京市《关...
河南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整治
2017年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
宁波杭州湾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