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03-02 10:51:5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7〕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我省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障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持续拓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广度和深度。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保障和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扶持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切实满足养老保险服务持续化、标准化和高质化发展要求。强化制度执行,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在全省保费收入占比稳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赔付支出占养老支出的比重显著提高,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稳步提升,保险资金投入我省经济建设达到100亿元以上。
二、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推广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针对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增强弱势群体养老生活保障。开展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促进“医养融合”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发展。针对城镇拆迁户、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个人和团体的保险保障需求,探索补充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普惠型保险服务。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有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吉林保监局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五)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拓宽保障范围、延长保障年限,强化养老功能。支持我省拥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积极服务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工作。加强企业年金方案建立实施和基金委托政策引导,优化企业年金备案服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企业年金政策,推动我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提供团体养老保障产品等形式,积极参与国家“双创”战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等行业的风险创业基金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不断满足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集养老、健康、意外于一体的“一揽子”保障计划,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向中小企业覆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六)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专业支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人才、技术、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方面的优
势,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精确测算模型,为全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有序参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通过市场化竞争和市场化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探索开展各类经办服务、转移支付服务,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效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吉林保监局配合)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运营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养老机构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产业。引入商业保险资金,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积极引导商业保险资金参股或控股我省养老产业相关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省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金融办、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商业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搭建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的合作平台,按照全省统一组织、适当资助、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发挥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养老资金资产配置方面的优势,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承接我省养老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吉林保监局牵头,省民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九)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住院护理津贴等方面提供多重保障。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逐步创新服务形式,开发符合老年人使用习惯的互联网服务模块,方便老年人投保和索赔申请等服务。(吉林保监局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十)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优势。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服务平台,完善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长效机制。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我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发展。(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吉林保监局配合)
(十一)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整体平衡发展。(省金融办牵头,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配合)
(十二)稳妥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项目,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我省“走出去”战略。(省商务厅牵头,吉林保监局配合)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我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吉林保监局牵头负责)
(十四)发展专业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法人机构。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投资运营渠道,支持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我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引进养老保险专业人才,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依托省内相关高校,加大商业养老保险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满足养老保险服务持续化、标准化与高质化发展要求。(吉林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十五)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要求,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加快建设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市场反馈机制和监管整改机制,构建起科学、完善的服务体系。(吉林保监局牵头负责)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与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放在深化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细化完善配套措施,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我省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州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投资和财税等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我省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各项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制定适合我省省情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等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保障支持政策。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供给,在国有建设用地规划中予以优先安排。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严禁违规变更土地用途。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依托省内主要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渠道,通过设立公益栏目或推送信息等方式加强宣传,普及商业养老、企业年金保险知识,提高养老保险投保意识。要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积极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环境。(省金融办牵头,吉林保监局、省软环境办配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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