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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

来源:常山县人民政府2018-01-10 11:05:32

常山县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373号)精神,为促进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异地搬迁”,是指扶贫重点村农户搬迁、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农户避让搬迁。

第三条  结合推进新型城市化,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农民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实施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把异地搬迁工作实施作为统筹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并切实做好相关项目立项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异地搬迁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县规划中心负责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指导乡镇政府搞好安置小区选址、配合安置地乡镇做好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安置地农转用与建房手续的审批等工作,指导推进老房屋拆除与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农户避让搬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异地搬迁农户户籍审核,户口迁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安置小区及其道路命名、门牌号编制、村名变更、新村组建等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异地搬迁农户的公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安置小区做好道路建设,桥梁的设计、测量、技术指导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异地搬迁农户的子女纳入所在学区招生范围,异地搬迁农户凭新安置地土地使用权证,享受当地居民(农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得额外收费。

县农业局负责做好指导异地搬迁后的土地流转和生产资料分配等工作,指导异地搬迁农户科学调整生产结构,发展特色种养业。

县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安置地林地转用、异地搬迁农户木材采伐指标审批等政策落实,帮助安置小区做好绿化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协助做好安置小区的防洪抗旱、河道整治。

县通讯、广电、电力等部门负责帮助异地搬迁农户安装广播、有线电视,做好通邮、通讯等工作,及时解决安置小区建设施工用电和生产生活用电,积极配合做好杆线迁移等工作。

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对异地搬迁农户建房给予信贷支持。

卫计、人力社保、保险等部门,负责为异地搬迁农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等工作。县纪检部门负责做好异地搬迁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异地搬迁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其中,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为在县城或集镇自行购买商品房。鼓励农民采取集中安置方式,在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中心村等区块,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县城商品房。鼓励农民采取自然村整体搬迁方式,并同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给予优先立项。各乡镇(街道)对国土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搬迁农户应予以优先申报立项。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实施的各类搬迁人数计划(格式见附表1)报县扶贫办、县国土资源局,其中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还需报送项目计划(格式见附表2)和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等。

对自然村整体搬迁且对搬迁地进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  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农民异地搬迁计划。搬迁完成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实际完成搬迁农户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按户建立电子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输入农民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附表3)。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完成搬迁农户花名册报县扶贫办,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拆除旧房为准(有保留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自行购房的,以购房合同为准;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无论何种形式,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必须以拆除旧房为准。

第八条  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

第九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物业经营收入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或用于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推进高山远山地区、重点水库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生态敏感区等农民异地搬迁。同时将农民异地搬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危旧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应优先保证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建设的需要,相关的收益主要用于对安置小区建设及搬迁农户的补助。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权限,减免安置小区审批、建设、维护等环节的相关规费。

第十三条  鼓励搬迁小区建设主体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实行安置房按揭贷款、信用贷款的办法。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异地搬迁资金的扶持范围与对象:

全县扶贫重点村范围内以集中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及在县城或集镇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农户;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并报经县国土资源局认定需要避让搬迁的农户。

第十五条  农民异地搬迁省补助资金实行先搬后补办法。被扶持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  省下达的人均8400元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其中5600元直接补助给农户,2800元由县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国土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搬迁农户补助政策按地质灾害有关政策执行。

本条所称“基础设施”是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内的道路、水、电、气、生活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绿化等。

第十七条  用于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项目需报计划县扶贫办备案(格式见附表4)。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经确定,需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异地搬迁省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设置明细科目分年度、分项目核算。对列入异地搬迁资金使用试点的项目按《常山县异地搬迁资金使用试点实施方案》(常扶贫办〔2016〕1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对已完成的异地搬迁项目,县财政局要会同扶贫办及时结算,并及时兑现搬迁农户的补助资金,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的意见》(浙扶贫〔200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专项资金阳光监管的意见》(浙扶贫办〔2012〕9号),做好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的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补助金额、资金来源等。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乡镇(街道)要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后,乡镇(街道)要在项目实施地对搬迁对象资金补助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年度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在次年3月底前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将农民异地搬迁工作作为县对乡镇、街道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同步纳入县对各乡镇、街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民异地搬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与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财政监督等检查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资金使用违法违纪和不按规定实施项目等问题的乡镇、街道,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制的意见》(浙财农〔2012〕416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原常政办发〔200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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