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洲县人民政府2017-12-14 10:09:20
子政办发〔2017〕161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子洲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子洲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和《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榆政办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子洲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子洲县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县人社局负责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子洲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县本级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因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和转包等因素造成拖欠工资问题。其他相关部门要配合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批准立项时,到子洲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账户,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2.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账户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县人社局和县住建局同意,开户银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突发讨薪事件时,经农民工申请,县人社局核实以后,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 金。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向县人社局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保证金本息。如果发现任何承包环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人社局及时督促解决,在此期间暂停退还手续,直至妥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县人社局审核,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县人社局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条 县人社局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情况予以公布。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通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依法记入市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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