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2017-11-13 16:42:11
因枣园路有机更新工程和盐平塘西路(护城河—庆丰路)建设工程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经审查决定,对以下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
1.东至长宁路,南至长潭路,西至县政府南广场东侧边界和环保局东围墙,北至枣园中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含国安局办公楼);
2.枣园路78号荣昌公寓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东至盐平塘,南至护城河,西至规划中的盐平塘西路,北至庆丰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含企业)。
二、征收范围内禁止施行的行为及相关法律后果
1.从公告之日起所属范围内的房屋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装修以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从公告之日起1年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以上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不当增加的费用。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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