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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舟山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严厉打击“抢种”行为的指导意见(送审稿)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2017-10-11 15:31:49

为进一步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严厉打击“抢种”行为,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完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相关制度。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在10月底前建立和完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要分类确定种植密度合理上限和补偿标准;对特殊苗木也应明确移栽补偿上限及补偿标准。

二、明确界定“抢种”等行为。各地可根据当地“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向社会发布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拟征地公告。公告应明确,在公告发布后,公告区域内种植明显超过合理种植密度、临时突击移(种)植名贵苗木等以获取高额补偿为目的的行为,界定为“抢种”,在实施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严格执行补偿标准,规范补偿行为。各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对超过种植最高密度标准的农作物,按上限密度标准予以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对特殊种植物,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后,进行合理补偿。

四、加强监管,严格规范评估行为。农林部门要加强对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对评估结果实行监督。中介机构如有出具虚假评估证明或串通骗取高额补偿费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规范土地承包权流转行为。各地要加强对村级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流转的监管。明确承包土地经营的范围、权利及义务,严格土地承包权流转程序,严格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和经营。对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应由村级集体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并责令退还土地。

六、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打击“抢种”行为的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恶意“抢种”案件侦办工作;农林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种植物密度、种子种苗的指导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种苗、农林产品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土地征收的协助配合工作。

七、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全市广泛深入宣传市、县(区、功能区)打击“四抢”违法行为的工作部署、政策法规和最新动态以及执法、司法机关查办的典型案例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对“抢种”行为铁腕治理、违法必究的舆论高压态势。

八、严格责任追究。对擅自突破补偿标准,违反征地工作纪律等行为,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阻碍重大项目落地的相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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