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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有效期三年)

来源: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6-10-28 15:49:43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6〕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两种标价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或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或确权证明书号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2.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应完善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及惠州市商品房预售系统有关房屋价格信息。每套房的价格必须严格按照监制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3.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要与申报的《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一致,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二、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监制制度

(一)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办预售(现房销售)许可证的,需先到价格部门办理价格监制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材料上报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正式受理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监制好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办结后如实按监制价格完善好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及惠州市商品房预售系统有关房屋价格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监制价格如实公示的,由价格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关闭其网上签售功能。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过程中调整销售价格的申报监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需调整销售价格,应到价格部门重新办理明码标价申报监制,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初审正式受理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申报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凭新监制后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送达房产管理部门,由房产管理部门授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按价格部门审核价格更新后,重新开通网上签售功能。

3.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商品房申报监制的办理情况。

(二)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申请申报价格、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拟开盘时间。(2)调整销售价格的,需说明调整销售价格的原因。

2.填写准确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提供营业执照和前期物业合同

(三)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的规定

1.商品房申报价格须与市场价格相适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销售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

2.商品房明码标价必须与申报监制的价格相一致,商品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明码标价的价格。对商品房明码标价与申报监制的价格不一致的,由价格部门函告房产管理部门锁定该楼盘网上签售功能,暂停其销售行为。对商品房成交价格高于明码标价的楼盘由价格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3.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监制价格,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成交价格低于监制价格10%的,预售系统将限制其网签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价格申报监制后,2个月内不予办理价格调整的申报监制。

三、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事先告之购房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

(三)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力度

(一)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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