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黔江政府网2017-12-12 11:41:35
黔江府通〔2017〕33号
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冯家街道渔滩社区1组等2个社区3个组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7日以《关于黔江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7〕1042号)文件批准。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冯家街道渔滩社区1组、5组,桂花社区8组集体农用地38.7215公顷(其中耕地18.600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2784公顷,共计39.9999公顷。
三、征地批准用途
土地征收后,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江府发〔2013〕21号)、《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黔江府发﹝2013﹞21号文件中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黔江国土房管发〔2013〕316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23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该宗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订,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限于2017年12月29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自行到冯家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区级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新建建设项目审批、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禁止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擅自延长流转年限。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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