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国土资源局2016-09-12 16:58:49
2016年9月5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文件,《晋安区2016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出台并予以公示,此块土地位于宦溪镇,用于宦溪镇饮水工程建设,以下为公告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2016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2016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367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块编号 | 土地权属 |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 补偿标准 | |||
农用地 | 未利 | 建设 | ||||
用地 | 用地 | |||||
J2015-03-01 | 晋安区宦溪镇垅头村 | 2.5387 | 2.5387 | 0 | 0 |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60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5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4、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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