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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问答汇总

来源:互联网2015-09-24 17:31:58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问答汇总如下: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确权明确权力,登记记载权利,颁证证明权利。一是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二是为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奠定好基础;三是能够让农民吃下一颗长效“定心丸”,激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四是能够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是通过图解、实地测量等多种方法,弄清、搞准农户承包地面积和地地愉四至。二是借助于符合标准的各类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绘制出农户承包地块图,做到一户一图,标识统一的地块编码。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四是颁发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五是进行登记资料归档,将确权人颁证成果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包括哪些内容?

  本次登记主要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不改变二轮承包时期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打个比方,相当于给农民承包土地办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原来的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内容简单随意、面积不准、四至不清,有的地方农民证书已经遗失。通过确权明确权力,登记记载权力,颁证证明权利。

  >>>>4、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把握的原则有哪些?

  一是依法规范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二是保持稳定的原则。这次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三是民主协商的原则。以农民群众认可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四是“确地”为主的原则。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地确权到户。五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六是地方负责的原则。省市统筹安排,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乡村具体承担,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5、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少数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明确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但必须经过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要经村民协商一致,县乡审核,报省市备案。确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程序和办法,应参照确地确权要求进行。还有极少数地方既未确地也未确股的,应通过社区股份合作改革确权确利到户。

  >>>>6、怎样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关键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经费。具体工作按照六步工作法进行:一是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收集整理资料。二是入户调查。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三是测量绘图。进行地块测量和绘图。四是公示审核。将地籍草图、承包地信息、共有人情况在村、组公示7天。五是登记发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颁证。六是建档入库。形成档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档案。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成果依法进行。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不能打乱重分,更不能推倒重来。

  >>>>8、确权登记颁证是否需要重新丈量承包地?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面积、四至弄准,农民是欢迎的。具体用什么办法,是重新丈量、重新航拍,还是用国土“二调”的数据图像调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走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可以全部实测,也可以部分实测,只要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都是可以的。要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等现有资料成果,尽可能减少人工和费用成本。

  >>>>9、实地测量多出土地如何处理?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10、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1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地址时间如何确定?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承包期到二轮承包期结束。落实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待中央有关方面做出政策法律解释以后再遵照执行。

  >>>>12、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户主)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户主)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新的代表(户主)由家庭承包农户成果共同推选。

  >>>>1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家庭代表签字确认;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结合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意愿,按照二轮承包时的人口登记;按现有户籍人口登记的,必须得到承包方和发包方认可。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承包农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要与二轮承包时的情况相符,发生变化的要协商一致后填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可以记载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并做适当的备注,作为确权的记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可以只填户主情况,但要与二轮承包合同一致。

  >>>>15、土地二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登记?

  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延包时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延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

  >>>>16、承包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对承包土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睚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颁证时同时登记实测和二轮承包两个面积。

  >>>>17、对以前个别进行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8、对农户新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取得方式的土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在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9、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0、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对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少数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予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1、不同流转方式如何确权登记?

  一是对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面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二是对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三是对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2、流转后的土地如何确权?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管理的完善和提高,以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现有的土地流转关系可以保持不变,在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要将证书颁发给原承包农户。涉及到已经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先办理变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流入主体已经进行土地整理,实现规模经营,原有的承包地块界限已经打乱,承包农户要求确认原地块的,要按实际面积和原相对位置确定权属界限。

  >>>>23、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收)的应对原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注销;被国家部分征用(收)的,应从承包土地块和面积中减除,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4、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对已得到集体给予土地面积补偿或经济补偿的,不予确权登记;对未得到集体给予土地面积补偿或经济补偿的,按照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25、承包户因人口变化而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相应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承包方同发包方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而不是对原已承包到户的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和再次分配。

  >>>>26、集体机动地能否确认为农民的承包地?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少数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村民议决的方式来决定。

  >>>>27、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共有人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人员为基础,对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共有人填入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中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28、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居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29、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0、对外出务工农民回来要地怎么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31、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怎么办?

  这次工作任务,主要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登记工作能一并解决就合并办理,不能解决的日后进行变更登记。

  >>>>3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得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3、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在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收回并注销。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34、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是如何解决的?是否向农民收费?

  中央明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不得向农民收费,不得增加村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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