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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市最新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居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奉化市人民政府2017-12-11 14:33:41

奉化区,隶属于浙江省宁波市,陆域面积1277平方千米。2016年9月奉化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居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具体详情如下: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优化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为目标,优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加强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民意愿的宅基地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合规审批、有序推进、因地制宜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民主管理作用。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调查。按照省政府提出的重点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的精神,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统一的调查方案,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调查,摸清全市农民建房用地现状和用地需求,重点查清无房户、危房户2016年至2018年建房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应利用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对无房户、危房户实行动态监管。

(二)制订农民建房三年行动计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开展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制定农民建房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三)科学安排农民建房规划布局。充分发挥规划先行和政府引导作用,将农民建房与建设新农村、打造美丽乡村、统筹城乡发展相结合,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衔接,科学布局和预留农村居民点用地,合理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加快编制和调整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工作,实现村庄建设规划全覆盖。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农房集聚区集聚。

三、多种形式解决农民住房困难

(一)优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对农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或确需调整村镇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局部规划调整。市建设局(规划局)应根据市委〔2009〕4号文件规定划定农民建房规划控制区域。

(二)实行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专项管理,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情况予以核销。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所获收益全额用于农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加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服务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农民建房标准参照《奉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区村民建房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奉政发〔2002〕14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小岛迁移等原因,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在政府指定集聚点内允许跨村审批。宅基地供地手续,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为解决农民住房困难,实行货币化供给、公寓式住宅建设、宅基地审批和集中式养老四种模式。宅基地审批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市管转用”,根据各镇(街道)实际情况下放规划拆建审批权限,按照“成熟一个、下放一个”原则执行;货币化供给在有条件的镇(街道)先行试点,待政策成熟后推行;公寓房分配审批按照市委〔2009〕4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农民建房管理机制

(一)严格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农民建房管理“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并与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中心等单位和村级自治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共管责任机制,依法打击“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新不拆旧”等违规占地行为。

(二)加大库存农居房消化力度。以镇(街道)为单位,按照“以地换房、扩大对象、提高优惠”的方式,加快推进农居房去库存。允许各镇(街道)将农居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和人才公寓加以消化。农居房库存量较大的镇(街道),新批宅基地须经市政府同意。

(三)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置换调剂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一般不低于2万元/户,由农民自行负担,专项用于农民建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转让农房到城镇安置落户的农户,探索实施现房安置享受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购或货币化供给方式。完善国有土地上农民住房上市转让办法,在履行补缴出让金相关手续后,允许按其规定上市转让交易。

五、政策支持

(一)优化农民建房类型。农民建房按区域位置、类型等划分为城镇小区型、集中建设型、就地改造型和控制保护型四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布点规划要求,负责所在辖区各建房类型分类范围的划定,中心城区以棚户区改造和农民住房配建为主(详见附件2)。

(二)加强农民建房有关资金配套和税费支持。各类新农村建设配套资金及时跟进每个农民建房项目,同时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部门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积极争取上级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补助和资助。

六、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保障工作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发改局、环保局、民政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构建起“镇村为主、部门合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农民建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市农办负责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建房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城乡统筹发展政策,做好农民建房指导工作;市建设局(规划局)负责原拆原建审批,完善村庄布点规划,优化农村住宅建筑方案和建筑风貌,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用地审批工作,制定农民建房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安排落实用地指标和用地空间,做好相关确权登记工作,并对农民建房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建设局(规划局)做好村庄布点规划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建房户籍、人口、分户立户审核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农民建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管理,监督各类农房建设保障资金使用;市行政执法中心及各相关单位负责加强巡逻执法力度,严格控制“点外建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农民建房用地;其他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共同参与,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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