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杭县人民政府2017-12-08 12:02:53
日前上杭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安置标准,并公布了用地范围,而且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地块补偿工作必须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并交地。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
因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决定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临城镇西陂村的部分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实施补偿,为维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现制定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工作方案。
一、项目名称
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
二、项目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实施主体
临城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用地补偿办法及完成时间要求
(一)用地范围: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87亩,四至界址详见“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用地补偿标准及留用地补偿办法:该项目用地补偿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坟墓迁移等补偿标准按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2017〕18号)执行。留用地面积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项目征地留用地工作制度的通知》(杭政综〔2011〕407号)的文件规定计算并一律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三)交地时限。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地块补偿工作必须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并交地。
四、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房屋搬迁的补偿安置按照“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详见附件),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的征收工作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实施。
五、资金支付及工作经费
(一)项目用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含规划用地补偿款、地面物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款、坟墓迁移补偿款、留用地货币补偿费、工作经费及其它费用等]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在有关报备材料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款,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在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且将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项目用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提取标准。(1)项目土地补偿工作经费:参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11〕211号)规定执行。(2)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参照城区已实施的项目标准执行,即按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资金总额的3.5%计提,其中镇、村两级工作经费2%,项目办1%,土地收储单位0.5%。
六、相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用地工作机制。临城镇要切实落实用地拆迁“五包”工作责任制。一是包落实签订用地协议。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宣传用地补偿政策,组织被用地村、组按时签订用地协议。二是包组织被用地村、组以及农户清理已征土地地面附着物。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要负责组织被用地村、组以及农户对已征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包括已用地地面的腾房搬迁、农作物、竹林、坟墓清理等。三是包用地补偿款发放到户。督促村、组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用地补偿款。四是包按时交地。组织人员坚决制止在已征土地上抢种抢建行为,确保如期交地。五是包不出现群众上访事件。及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有效化解用地工作中的内部矛盾,实现和谐用地。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主动靠前服务。
(二)对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改变用途并改变原地形地貌的已征林地,所涉用地补偿村组可在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砍伐林木;对不需改变用途,不需改变地形地貌的已征林地上的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砍伐。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临城镇政府配合加强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巡查,对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和抢种的各类青苗(苗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自县政府发布《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禁止新建建筑物和抢栽抢种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告》(杭政〔2017〕108号)之日起,凡突击抢建的违章建筑和抢种的各类青苗(苗木)一律不予补偿;用地补偿单位要严格按苗木、果树的亩植上限支付青苗补偿款,对超出亩植上限的苗木、果树一律不予补偿。
(五)按时完成交地按杭政办〔2011〕211号文件标准进行奖励。如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附件
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
项目涉及的附着物(房屋)搬迁安置标准
因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决定对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房屋)搬迁实施安置、补偿,为维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参照近期我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概况
1.项目名称: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
2.项目概况
村民房屋搬迁范围:详见“上杭县西环路二期及接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3.搬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古树名木、建筑物已采取保护措施。
二、附着物(房屋)搬迁委托实施单位
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三、附着物(房屋)搬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村民房屋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合法占地面积扣除90元/㎡的土地补偿费。
被搬迁房屋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再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1.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每平方米不同结构评估补偿价-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折旧]×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折旧计算公式(房屋折旧超过50%的按50%保底计算):
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折旧=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2.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 单位:元/㎡
房屋结构 | 被搬迁房屋评估补偿价 | |
二级地 | 三级地 | |
框架 | 4800 | 4500 |
砖混 | 4710 | 4410 |
砖木 | 4620 | 4320 |
土木(木) | 4530 | 4230 |
3.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杭政〔2013〕88号)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格及耐用年限标准如下:
房屋结构 | 价格 | 房屋结构 | 价格 |
框架 | 900 | 砖混 | 810 |
砖木 | 720 | 土木(木) | 630 |
各类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表
结构 | 年限 | 结构 | 年限 |
框架 | 70 | 砖混 | 50 |
砖木 | 40 | 土木(木) | 40 |
(二)村民房屋搬迁区域内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的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1.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占地参照所在区域现行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补偿,但应当按合法占地面积扣除90元/㎡的土地补偿费,即二级地按1666元/㎡、三级地按1300元/㎡补偿。
2.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金额=(每平方米不同结构重置价-每平方米不同结构房屋折旧)×建筑面积。
(三)其他补偿
1.房屋现状在经营的和小作坊生产补助,按实际经营生产面积按6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经营用房和小作坊生产的实际经营面积由临城镇政府负责认定。
2.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空坪空地参照所在区域现行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补偿,但应当按合法占地面积扣除90元/㎡的土地补偿费。
3.搬迁房屋的二次装修及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
4.搬迁费:住宅用房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7元/㎡补助,最低不少于200元;非住宅用房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元/㎡补助,最低不少于200元。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补两次。
5.临时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远城区宅基地安置过渡期限24个月。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不足30㎡的按30㎡计算。被搬迁人使用搬迁实施部门提供的周转房,搬迁实施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远城区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时间从签订协议后将搬迁腾空的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按月计算,至安置地交付使用之日再加12个月建房期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实施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未按时交地的,从超过过渡期限之日起按规定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使用周转用房的被搬迁人,从超过过渡期限之日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房屋搬迁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二)房屋搬迁区域内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的住宅房屋可选择在远城区新村住宅小区宅基地安置(但不能同时再选择货币补偿)。
1.远城区宅基地安置原则
(1)确无它处住宅或它处宅基地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安置。
(2)远城区安置住宅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3)远城区宅基地安置占地面积根据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占地建筑面积结合家庭人口确定,同一宗被搬迁住宅房屋用地属多户共有的,其宅基地安置总占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
被搬迁合法 | 50~80㎡以下 | 80-100㎡ | 100-120㎡ | 120㎡以上 |
(含50㎡) | (含80㎡) | (含100㎡) | (含120㎡) | |
用地面积 | ||||
人口数 | 可 安 置 面 积 ㎡ | |||
3人及3人以下 | 80 | 80 | 100 | 100 |
4人及5人 | 80 | 80 | 100 | 120 |
6人以上 | 80 | 100 | 120 | 120 |
(4)合法分户的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50㎡以上(含50㎡)80㎡以下方可安置一块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安置地,50㎡以下的不再安置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宅基地安置:
(1)无合法用地手续的;
(2)以挂靠名义要求安置的;
(3)出嫁后因本次搬迁又将户口迁回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和夫妻间为取得宅基地而分户的;
(5)在2017年9月18日县政府发布通告(杭政〔2017〕108号)后,除因学生毕业、军人转业、结婚、出生需落户外,分户和户口迁入的。
3.宅基地安置地点:临城镇远城区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区域内。
4.远城区宅基地安置地价:796元/㎡。宅基地安置面积与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等面积部分收取基础造价成本420元/㎡,超出被搬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再加小区配套设施费等860元/㎡结算。
5.远城区宅基地安置点的户型、标准和建设原则:
(1)户型面积为:约80㎡、100㎡、120㎡三种户型(具体以规划设计施工为准)。
(2)供地标准:达到“三通一平”(即供水主管道到位,主干电路到位,主干道路畅通,场地平整)。
(3)建设原则:被安置户必须按搬迁实施部门提供的建筑施工图进行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按本方案第六条第7款的规定给予奖励。如有违反的,不予奖励并由有权部门对违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
五、房屋产权、用途的认定
1.被搬迁住宅房屋的认定参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区住宅房屋产权认定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13〕124号)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2014〕134号)执行。
2.房屋用途、面积、建筑时间的确认以临城镇政府认定为准。
3.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住宅房屋补偿问题
(1)1990年4月1日以前建设的房屋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区住宅房屋产权认定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13〕124号)执行;
(2)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在祖遗房屋宅基地上改建的主体房屋视为土地来源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3)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房屋视为土地来源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4)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一户一宅”由西陂村委会和临城镇政府认定)原则建设的房屋,能提供临城镇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四层及以上房屋按重置价扣除折旧后补偿;三层加梯间以下房屋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并按以下办法补偿安置:
①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17号)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补偿;
②2007年8月16日至2010年9月21日《通告》(杭政〔2010〕11号)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的7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补偿;
③2010年9月21日《通告》(杭政〔2010〕11号)发布后至2013年底县执法局成立前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的5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补偿。
④县执法局成立后违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4.外来户房屋补偿安置问题
参照以上条款,按照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标准的50%的金额予以货币补偿,奖励办法不变,不予安置。
六、激励政策及奖励优惠办法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搬迁实施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间段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享受如下激励政策及奖励优惠政策;在第二奖励时间段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其奖励优惠政策减半执行;超过规定的第二奖励时间段的不享受任何奖励优惠政策。
(一)激励政策:按“房屋产权、用途认定”第1款执行。
(二)奖励优惠办法
1.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先签订协议的可优先选地。如属同一时间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按抽签顺序号优先选地。如未按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取消其原优先选定的安置地。
2.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搬迁人在2018年1月31日(含31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且将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
(1)按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2)为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搬迁人,按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享受本奖励)。
(3)村民房屋搬迁区域内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的住宅房屋按可安置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奖励420元/㎡基础建设费,超面积部分不奖励。
(4)多栋房的被搬迁户必须一次性签约,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本户还有耕地、林地等土地征收的也应在一并签约后才能享受奖励。
3.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搬迁人在2018年2月28日(含28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且将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
(1)按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
(2)为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搬迁人,按其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享受本奖励)。
(3)村民房屋搬迁区域内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的住宅房屋按可安置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奖励210元/㎡基础建设费,超面积部分不奖励。
(4)多栋房的被搬迁户必须一次性签约,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本户还有耕地、林地等土地征收的也应在一并签约后才能享受奖励。
4.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搬迁人在2018年3月1日(含1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且将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不再享受上述奖励办法。
5.对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众产无法达成析产的,由共有权人签认丈量登记数据和补偿金额并腾空房屋先行交付拆除的,再共同承诺有关法律事项后,给予三个月的析产期,按交房时间段奖励,逾期则取消奖励优惠条件,并由搬迁实施部门就被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款总额相当于补偿款总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款总额超过补偿款总额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7.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享受宅基地安置的,在建设用地交付使用12个月内按搬迁实施部门提供的建筑施工图建房的,经验收合格后,按其安置地的占地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七、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和办理房屋交付拆除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清补偿款。
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搬迁人,被搬迁房屋补偿款与安置地价款对抵后,不足款项在通知回迁并办理安置地交付手续期限内结清差价。被搬迁人未按时结清差价的,视同放弃安置权,由搬迁实施部门收回安置地,其被搬迁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结算,被搬迁人拒签货币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资金交由公证处提存(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如被搬迁房屋补偿款与安置地价款对抵还有剩余款项的,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和办理房屋交付拆除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结清。
3.安置地面积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增减时,以安置地产权登记办证的面积为准,按本《方案》规定的单价结算差额,多还少补。
八、其他规定
(一)特困户的安置:按基本保障面积(1人及2人40㎡、3人50㎡、4人及4人以上60㎡)给予安置地安置价格的20%的优惠,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费按标准提高20%补助。伤残人按一级3000元/人,二级2000元/人补助。
(二)被搬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家庭成员中60-6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1000元/人,70-7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1500元/人,80周岁以上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费3000元/人。
(三)分户原则:杭政〔2017〕108号发布前,以当地乡镇派出所登记的家庭户口为准,家庭成员中已成家的可视同自然分户。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自然分户的,其房屋析产按等量均分的原则分配。
(四)安置地不动产权证由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办。被搬迁房屋土地、房屋产权证齐全及祖遗房产无土地、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安置房屋新“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及契税:在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的由搬迁实施部门承担,超面积部分由被搬迁人承担;契税在搬迁补偿款总额内的由搬迁实施部门承担,超过补偿款总额部分的由被搬迁人承担。
被搬迁房屋土地、房屋产权证明不齐的,办理相关新证的费用和契税由被搬迁人承担。
(五)被搬迁人与搬迁实施部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搬迁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被搬迁人应在房屋交付拆除前向供水、供电部门结清水、电费用,属供水、供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应由供水、供电部门统一拆除。水表、电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入户费用,按原有入户的户数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增入户费用由被搬迁人自理。
(七)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安置房面积计算标准按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八)附属房不予安置,层高2.2米以上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补偿,1.6米~2.19米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的50%补偿,低于1.59米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的25%补偿。其高度的确定以最低檐口高度为准。
(九)盆栽花木一律不予补偿,属种植的果树和观赏树木按杭政〔2017〕18号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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