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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武乡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110号)

武乡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110号)

来源:武乡县人民政府2017-11-30 11:10:55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武乡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7〕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石盘开发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武乡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9月1日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武乡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耕地保护占补平衡机制,在保障土地所有人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土地开发中的补充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复垦造地,对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回购后进行交易,实现政府和投资人双赢,保障全县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能够顺利通过省市政府批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民间资本投资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但不包括谁破坏谁治理的复垦项目)。

第二条 民间资本投资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是指:

(一)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

(二)其他民间资本投资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

(三)建设用地单位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而投资的耕地开发项目。

第三条 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的实施主体: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法人组织、非企业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含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或农民个人等其他组织。

第四条 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坡度小于25度的宜耕集体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2.土地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

3.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周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4.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项目,应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立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6.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亩。

第五条 使用民间资本投资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必须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纳入项目管理,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管、验收和备案工作。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施工费、验收费等所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六条 除土地权利人和建设用地单位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的投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公告,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由投资人和实施人签订合同。项目实施人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使用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开发复垦耕地等级原则上不低于12等。

第八条 民间资本开发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除自用部分外),经验收合格备案后,原则上由县政府予以回购,县政府授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回购价格标准:水浇地指标每亩40000元,旱地指标每亩20000元。

第九条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益缴入县财政专户。待有偿流转后,投资人出具发票,由县财政局三个月内将回购资金直接支付投资人,从资金流转收入中给予拨付。

第十条 对于在本经济组织范围内民间资本已经开发复垦好的小规模分散的零垦地块,无法立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就近合并打包立项,纳入项目管理,未达到耕地质量标准的,由开发复垦人按项目设计标准整治达标,通过验收后,给予开发复垦人每亩2000元的施工补助费。县政府授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村委会签订施工补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费用纳入打包项目的工程预算,由县财政从工程施工费中列支,直接拨付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对于民间资本复垦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原为村庄用地且已经复垦成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备案后,原则上给村集体每亩10000元的补偿费;原为村集体工矿用地已经复垦成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备案后,原则上给村集体每亩5000元的补偿费,补偿费用于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县政府授权武乡县国土资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村委会签订施工补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费用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程预算,由县财政从工程施工费中列支,直接拨付村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民间资本开发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县城内用地户使用旱地指标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减按最近市场平衡交易价的80%执行;县城内用地户使用水浇地指标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减按最近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50%执行,县城外用地户使用占补平衡指标的,一律进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本县项目交易使用的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周转新增指标费用,要作为耕地开垦费纳入土地成本,在土地招拍挂和划拨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开发复垦造地的纳入耕地管理,不得再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五条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将及时经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修改。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至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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