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神县县国土资源局2017-11-14 15:27:10
一、农村村民建房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非耕地),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我县按最高30平方米执行)。
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客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城、镇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外,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由本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实地核实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凡在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居民点、集镇和市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本人持有关证件,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提出申请,建设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返乡(镇)政府审查,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呈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凡在县境内县道、乡道两则的农村村民建房,须持有“路政管理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审批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依法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国土资源局接到报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审查农村村民建房重点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申报面积不能超过四川省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用耕地地的,须依法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即将旧宅基地拆除复耕)。
(三)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三)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收费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国土资源局只收取5元办证工本费。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青神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028-3886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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