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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9-22 09:01:54

市政府决定对《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出资收购、销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收相关税费。”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均符合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困难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保障区域内户籍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家庭。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保障区域内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含外来务工,下同)。

(三)在本市保障区域内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五年内(含)新就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本市保障区域内年满35周岁以上未婚或离异(丧偶)单身居民。

(五)符合政府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

删除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向市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中心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市居民家庭核对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核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并将核对结果于37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保障房管理中心。”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确定交付日期的,可对申请对象实行预分配,但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人必须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将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九、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每两年审查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格每年审查一次。”

十、将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取消资格的承租人经重新申请获得资格的,从次年开始按普通公租房标准计算租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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