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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六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06-30 09:14:08

2017年6月21日,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发改委、国土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六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意见》指出,要规范预售商品房备案价格,建立商品房备案价格指导机制,成立市商品房价格审核备案工作核查组,对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存在异常情况的项目进行集体审核。同时,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开发企业在商品房达到预售形象进度时,应主动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对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类似项目或同一项目上期销售价格、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政府有关部门可暂不受理价格备案、不核发预(销)售许可证书。因成本、市场等原因确需调整备案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备案,重新备案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上涨幅度不得高于上次备案价格的5%。

《意见》强调,要加强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科学管控土地供应市场,根据库存商品房的去化周期,遵循土地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商住用地供应规模,有序调控供地节奏。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开发建设规模较大、不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开发企业,取消其土地竞买资格,禁止参与土地招拍挂活动。缩短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竞买保证金按起始价的100%缴纳,溢价部分必须在30日内缴清;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券等方式购房,对不遵守约定的,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相关手续审批。适时推行土地竞价新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调控手段。对于房源较为紧张的区域,加快土地供应速度,扩大土地供应规模。对区域内已出让的土地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未开工的地块加快建设速度,缓解区域性房源紧张的局面。

《意见》明确,要坚持分类调控的金融政策,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严禁受理、审批职工家庭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申请。

《意见》要求,要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备案制度,新购商品住房完成备案后,因法院裁判解除合同,或因所购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等情形,双方协商一致的,经说明理由核实后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备案。撤销所涉房源统一在市住建委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不得重新备案。公示期满后,重新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所有新购的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才能上市进行交易。

《意见》还提出,要落实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并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整顿,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通报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载体平台,适时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维护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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