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2017-11-01 17:13:16
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保证各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第一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青苗及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的适用本补偿标准。
第二条青苗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林(果、竹)木、水果苗圃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第四条农村房屋拆迁原则上按1:1比例安排宅基地,每户住宅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有土地证的,按土地证登记的面积给予安排宅基地;没有土地证且是唯一住房的,由于历史原因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按其主屋占地面积1:1安排宅基地。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办证费用由被拆迁户自理。
按城镇规划设计给予安排被拆迁户宅基地。安排的宅基地小于被拆迁户应获得面积的,不足部分由政府按安排的宅基地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安排的宅基地面积大于被拆迁户应获得面积的,多出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安排的宅基地评估价向政府购买。
第五条凡在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国家、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有补偿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青苗、建(构)筑物的权属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促成当事人签定同意开工协议,青苗、建(构)筑物补偿款专户提存,待确定权属后,再发放。
第八条本补偿标准未列入的品种参照近似品种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九条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与本补偿标准不符的以本补偿标准为准。
第十条本补偿标准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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