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2017-11-01 16:16:51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及征地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融政发〔2016〕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费。
第三条 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
县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公安、法院、工商、农业、人社等部门及涉及乡(镇)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各项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全县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发展建设需要,在当地媒体及征地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不再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组织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确认(以下简称权利人),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负责提供被征地范围内的其他权利人情况,负责将征地拆迁事项告知其他权利人。
第八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书面送达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所属村委、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聚居地公告告知其他权利。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表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法提请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与权利人依法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而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和实施。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超过限期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四条 本县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二个区域。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分为新民社区菜农菜地、水田、其它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五类,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分类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地类;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按如下标准进行:
(一)长安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新民社区菜农菜地每亩补偿73600.00元;
2.水田每亩补偿40000.00元;
3.其它一般集体农用地每亩补偿33000.00元;
4.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一般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的1.0倍补偿;(33000元/亩×1.0倍=33000.00元/亩)
5.集体未利用地:按照一般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补偿;(33000元/亩×0.4倍=13200.00元/亩)
6.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的,每亩耕地奖励不超过20000元,其它用地每亩奖励不超过10000元;在规定时限内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大良镇、浮石镇、泗顶镇、大将镇、板榄镇、潭头乡、东起乡、桥板乡、沙子乡、大坡乡、雅瑶乡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35000.00元;
2.其它一般集体农用地每亩30000.00元;
3.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一般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的1.0倍补偿;(30000元/亩×1.0倍=30000.00元/亩)
4.集体未利用地:按照一般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补偿;(30000元/亩×0.4倍=12000.00元/亩)
5.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的,每亩耕地奖励不超过15000元,其它用地每亩奖励不超过7500元;在规定时限内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补偿标准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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