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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长沙农村集体土地附着物及青苗征地补偿标准上调:上调近30%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2018-10-19 08:46:17

2018年10月1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长沙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原标准实施5年期满自动废止。这是长沙继今年初按湖南省统一部署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后,依法依规对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步开展的一次调整工作。

新标准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征地效率。该补偿标准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新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据了解,此次调标严格依据长沙市2013年至2017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物价指数等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科学测算新标准调整幅度,结合征地拆迁过程中各区的成功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通知,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以下简称“内五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对其青苗补偿、花卉苗木移植补偿、住宅房屋补偿、企业房屋补偿、房屋搬迁补助、过渡补助等各项补偿(助)标准进行调整。经综合测算,此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整体上调幅度接近30%。

为鼓励按期倒房腾地,通知规定,在内五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分三个时段按照8万元/户、5万元/户、3万元/户三个标准给予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具体时限和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严格按以上三个标准执行。个人合法房屋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倒房腾地的,由征地拆迁事务所依据相关证明将奖励费点对点地支付给被拆迁对象,规定时限内没有倒房腾地的不予奖励。

同时,为调动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在内五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增设1.5万元/亩的按期腾地奖,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奖励拨付必须与腾地期限、腾地进度和工作考核严格挂钩,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此次补偿标准调整只针对内五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仍依据原有执行标准实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同时,四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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