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恩平市人民政府2018-03-26 11:37:37
恩平市征收集体土地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均按本办法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临时占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恩平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合计为:
单位:万元/亩
如国家或省修订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也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四条 青苗补偿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价格为主要依据计算补偿。
第五条 青苗由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征收单位给予其青苗补偿。
第六条 征收稻田。按每亩 2000 元计补。
第七条 征收菜地及其他农作物地。叶菜类蔬菜、玉米、花生、葱蒜类、瓜豆类、茄果类、马铃薯、猪仔薯、辣椒、菠萝、西瓜、香瓜、木瓜、草莓每亩3000元;木薯、番薯每亩2000元;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每亩1000元。以上农作物地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800元。
第八条 征收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2500元;果蔗(黑蔗、蜡蔗)每亩补偿3000元。
第九条 征收山林地。山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一)混交林。①郁闭度为0.70以下的山林。郁闭度为0.20以下(含0.20),补偿价570元/亩;郁闭度为0.20-0.40(不含0.40),补偿价1150元/亩;郁闭度为0.40-0.70(不含0.70),补偿价1750元/亩。②郁闭度为0.70以上(含0.70)的山林。树木平均胸径在6厘米以下(含6厘米)的幼林,补偿价3500元/亩;树木平均胸径在6-12厘米(含12厘米)的山林,补偿价5600元/亩;树木平均胸径在12厘米以上的山林,补偿价6500元/亩。③灌木林按2850元/亩补偿。
(二)人工种植的桉树。平均胸径20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80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135元;平均胸径12-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亩补偿65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95元;平均胸径6-12厘米(含12厘米)的,每亩补偿56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70元;平均胸径6厘米(含6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35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35元。种植期一年以内的幼苗,每亩补偿1500元。成片按树平均胸径20厘米以上的,每亩最高按60棵计算;成片按树平均胸径12-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亩最高按70棵计算;成片按树平均胸径6-12厘米(含12厘米)的,每亩最高按80棵计算;成片按树平均胸径6厘米(含6厘米)以下的,每亩最高按100棵计算。
(三) 人工种植的杉树。平均胸径20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90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150元;平均胸径12-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亩补偿75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110元;平均胸径6-12厘米(含12厘米)的,每亩补偿65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85元;平均胸径6厘米(含6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50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50元。种植期一年以内的幼苗,每亩补偿2200元。成片杉树平均胸径20厘米以上的,每亩最高按60棵计算;成片杉树平均胸径12-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亩最高按70棵计算;成片杉树平均胸径6-12厘米(含12厘米)的,每亩最高按80棵计算;成片杉树平均胸径6厘米(含6厘米)以下的,每亩最高按100棵计算。
(四)人工种植的松树。平均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135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450元;平均胸径25-30厘米(含30厘米)的,每亩补偿100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250元;平均胸径20-25厘米(含25厘米)的,每亩补偿75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150元;平均胸径15-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亩补偿66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110元;平均胸径10-15厘米(含15厘米)的,每亩补偿60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85元;平均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45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50元。种植期一年以内的幼苗,每亩补偿1850元。成片松树平均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亩最高按30棵计算;成片松树平均胸径25-30厘米(含30厘米)的,每亩最高按40棵计算;成片松树平均胸径20-25厘米(含25厘米)的,每亩最高按50棵计算;成片松树平均胸径15-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亩最高按60棵计算;成片松树平均胸径10-15厘米(含15厘米)的,每亩最高按70棵计算;成片松树平均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每亩最高按90棵计算。
(五)橡胶树。胸径30厘米(含30厘米)以上的,每棵500元;胸径20-30厘米的,每棵400元;胸径10-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每棵300元;胸径10厘米(不含10厘米)以下的,每棵150元;当年树苗5元/棵。成片橡胶树每亩最高按33棵计算,成片橡胶树苗每亩最高按600棵计算。
(六)茶树。生长期一年以内的按8000元/亩补偿;生长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12000元/亩补偿;生长期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15000元/亩补偿;生长期三年以上四年以内的按25000元/亩补偿;生长期四年以上的按30000元/亩补偿。零星茶树按15元/棵补偿,成片茶树每亩最高按2000棵计算。
第十条 征收果树。
(一)荔枝、龙眼、芒果、黄皮、枇杷、杨桃等。按树冠覆盖面直径180元/米补偿。成片的每亩最高按50棵计补。补偿计算方法:每亩挑选大、中、小各一棵果树丈量计算出平均树冠覆盖面直径乘以棵数再乘以180元得出应补偿款额。树枝交叉部分不重复丈量,每亩最高补偿42000元。树龄一年以内的每亩最高按50棵计算,每亩补偿3500元。
(二)橄榄、柿子、栗子、莲雾、菠萝蜜、桃子、柚子、梨子等。按果树平均胸径2000元/米补偿。成片果林每亩最高按50棵计补。补偿计算方法:每亩挑选大、中、小各一棵果树丈量计算出平均树胸径乘以棵数再乘以2000元得出应补偿款额。每亩最高补偿50000元。树龄一年以内的每亩最高按50棵计算,每亩补偿4000元。
(三)火龙果、胡椒。树龄两年以上,已挂果的按18000元/亩补偿;未挂果的按13000元/亩补偿。树龄一年以上两年以内(不含两年)的按10000元/亩补偿;树龄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下的按8000元 /亩补偿。
(四)柑、桔、橙、柠檬、佛手、鸡蛋果、石榴、人心果、三华李、青枣树、番石榴等。成片种植已挂果的按18000元/亩补偿,未挂果的按13000元/亩补偿;零星种植已挂果的按120元/棵补偿,未挂果的按85元/棵补偿。属当年种植的按2000元/亩补偿,零星种植的按15元/棵补偿。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150棵计算。
(五)葡萄、桑树等。成片种植已挂果的每亩补偿18000元,未挂果每亩补偿13000元;零星已挂果的每棵补偿110元,未挂果的每棵补偿80元。属当年种植的每亩补偿2500元,零星种植的按13元/棵补偿。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160棵计算。
(六)牛大力。成片种植1年以上(含1年)的,每亩补偿5000元;当年种植的,每亩补偿3000元。零散种植,每棵补偿8元;当年种植的,每棵补偿5元。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600棵计算。
(七)蕉树。成片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450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亩补偿5000元。零散蕉树,树高1.5米(含1.5米)以上的补偿35元/棵;树高1 -1.5米(含1米)的补偿30元/棵;树高1米以下的补偿10元/棵。成片蕉树每亩超过150棵的按亩计算补偿。
以上单项果树补偿,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的,以种植较多的果树为补偿品种以亩为单位计补,不得以品种分类作重复计补。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第十一条 征收绿化树木。
(一)榕树。有高度无冠幅树苗,高度1米以内(不含1米)每棵补偿10元;高度1-2米(不含2米)每棵补偿2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300棵计算。无冠幅移栽榕树,胸径2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500元;胸径70厘米以上的,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移栽补偿增加25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40棵计算。有冠幅(冠幅大于80厘米以上,含80厘米)的榕树,胸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每棵补偿30元;胸径3-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8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每棵补偿300元;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每棵补偿500元;胸径20-25厘米(不含 25厘米)每棵补偿600元;胸径25-30厘米(不含30厘米)每棵补偿1200元;胸径30-40厘米(不含40厘米)每棵补偿1800元;胸径40-50厘米(不含50厘米)每棵补偿2500元;胸径50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在2500元基础上增加50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平均胸径10厘米以内(不含10厘米)的每亩最高按200棵计算,平均胸径10-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每亩最高按70棵计算,平均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的每亩最高按40棵计算。
(二)木棉树、南洋楹、红花楹(凤凰树)、樟树、面包树、阴香、黄花风铃木、蓝花楹、仁面子、盘架子、黄槐、鸡冠刺桐、大叶紫薇、冬青树、细叶榄仁。胸径2厘米以内(含2厘米),高度0.5-1米(含1米)的树苗每棵补偿4元;高度1-1.5米(含1.5米)的树苗每棵补偿8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400棵计算。胸径2-5厘米(含5厘米)每棵补偿35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10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30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60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8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100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12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4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1800元;胸径80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在1800元基础上增加30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平均胸径10厘米以内的每亩最高按200棵计算,平均胸径10-20厘米的每亩最高按70棵计算,平均胸径20厘米以上的每亩最高按40棵计算。
(三)罗汉松、柏树。高度O.5米以下(含O.5米)每棵补偿10元;高度0.5-1米(含1米)每棵补偿3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400棵计算。高度1-2米(含2米)每棵补偿100元;高度2米以上,高度每增加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在100元基础上增加10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60棵计算。
(四)黄花梨、沉香、檀香等珍贵树种。高度O.5米以下(含O.5米)每棵补偿10元,连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600棵计算。高度O.5-1米(含1米)每棵补偿25元,高度1-2米(含2米)每棵补偿6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350棵计算。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每棵补偿25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500元,胸径10厘米以上由专家组评估算价。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90棵计算。
(五)发财树。米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每棵补偿45元;米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9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100棵计算。米径1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180元,连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60棵计算。
(六)丛生棕榈科植物散尾葵、鱼尾葵等。树苗每丛补偿15元,连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200棵计算。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丛补偿75元;冠幅1-1.5米(含1.5米)每丛补偿15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100棵计算。冠幅1.5-2米(含2米)每丛补偿300元;冠幅2米以上每丛补偿45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50棵计算。
(七)单杆棕榈科植物大王椰子树、假槟榔、蒲葵、海枣等。基径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基径 10-15 厘米(含 15 厘米)的,每棵 补偿 225 元;基径 15-45 厘米(含 45 厘米)的,每棵补偿300元;基径 45 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 375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 50 棵计算。海枣(包括银海枣、加拿列海枣)按净干高度每米补偿500元。
(八)柚木、白桂木、红豆杉等。胸径2厘米以内(含2厘米),高度1-2.5米(含2.5米)的树苗每棵补偿1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200棵计算。胸径2-5厘米(含5厘米)每棵补偿5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300元;胸径2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50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平均胸径5厘米以内的每亩最高按100棵计算,平均胸径10-20厘米的每亩最高按60棵计算,平均胸径20厘米以上的每亩最高按50棵计算。
(九)桂花。树苗每棵补偿10元,连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400棵计算。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棵补偿50元;冠幅1-1.5米(含1.5米)每棵补偿75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100棵计算。冠幅1.5-2米(含2米)每棵补偿200元;冠幅2米以上每棵补偿45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50棵计算。
(十)龙铁树、澳洲鸭脚木、灰莉、尖叶木犀榄、红绒球、黄榕球等。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棵补偿25元;冠幅1-1.2米(含1.2米)每棵补偿30元,冠幅1.2-1.5米(含1.5米)每棵补偿35元,冠幅1.5-2米(含2米)每棵补偿50元;冠幅2米以上每棵补偿7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90棵计算。
(十一)杂树(木麻黄、苦楝树、相思树、无忧树、竹柏等)的补偿。树苗胸径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每棵补偿8元;胸径4-6厘米(不含6厘米)每棵补偿12元;胸径6-8厘米(不含8厘米)每棵补偿15元。树木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3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165棵计算。胸径10 -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9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12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18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21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24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3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450元。以上成片种植的每亩最高按60棵计算。
(十二)上述征收绿化树木以外的品种,参照现行《江门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绿化苗木出圃为参考价,以相对应品种规格按出圃价格40%计算补偿。
(十三)多种树木套种的,则以一种主要物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其他物种按其补偿价的20%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花地、苗圃地。
(一)成片地栽花地。种植姜花每亩补偿6000元,菊花每亩补偿7000元,富贵竹每亩补偿8000元,玫瑰花每亩补偿10000元。
(二)成片地栽苗圃地。灌木、草本植物、藤类植物每亩补偿7500元;观赏竹类每亩补偿10000元;乔木类和棕榈科类植物每亩补偿16000元。
(三)其它成片的栽花地、苗圃地,根据实际情况,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6000元。
(四)苗圃地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10-20厘米的(不含20厘米)每盆补偿10元;花盆口径20-40厘米的(不含40厘米)每盆补偿20元;花盆口径40厘米以上的每盆补偿40元。
第十三条 绿化树木、花木类作物可以迁移的,给予一定迁移补偿。迁移补偿费用按绿化树木价格的35%计算,迁移费设定最高价每亩补偿6000元,超过高限的按最高价计算,未达高限的按实际计算。
第十四条 征收竹林、食用竹笋。成片竹林每亩补偿7000元;零散竹子,以20-40根为一堆,每堆补偿70元。成片食用竹笋每亩补偿10000元;零散食用竹笋,以20-40根为一堆,每堆补偿100元。成片竹林、竹笋每亩超过100堆的按亩计算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荷花塘、莲藕塘。开发费每亩补偿1000元,青苗每亩补偿3000元。
第十六条 征收鱼塘。合理养殖的鱼塘,计补养殖的主要品种应占养殖总量的70%。补偿面积按受影响的养殖水面面积进行补偿。
(一)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下(不含2米)每亩补偿3000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5000元。
(二)各种鱼类补偿费。
属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每亩补偿5000元。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链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等品种,以上述鱼类为主养及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属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每亩补偿8000元。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指:虾类、蟹类、牡蛎(蚝)、龙虱、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金钱鱼(金鼓)、河豚(鸡抱、芭鱼)、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长吻鲍、瓜仔斑(黑瓜仔)、挂花鱼(鳜鱼)、黄鳍鲷(黄脚立)、禾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鲴、本地塘虱、生鱼、团头鲂(武昌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巴西鲷、蓝鳃太阳鱼、山斑鱼(月鳢)、蛙类等。
属鳗鱼、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每亩补偿12000元。
第十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迁坟。泥土坟每穴(座)补助1000元;砖(水泥)坟每穴(座)补助2000元。
第十九条 征收地上建(构)筑物。
(一)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含住宅、商铺)补偿按市场评估结果补偿。
(二)工业厂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1.混凝土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600元;
2.砖墙水泥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00元;
3.钢混(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
4.砖墙瓦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750元;
5.砖墙石棉瓦(树皮、铁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元;
6.树皮、铁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50元;
7.石棉瓦、沥青纸、竹木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0元;活动板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搬迁费150元;
以上补偿费用已包括基本水电,基本装修的费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凡檐口高度未达到1.7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60%计补;檐口高度达到1.7米(含1.7米),未达到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80%计补;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三)其他临时建筑物。
1.砖混结构的厕所、淋浴房、牲口栏舍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2.竹木薄膜顶越冬棚、竹木遮光膜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0元。
(四)晒谷场及地坪。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补偿80元;灰砂结构每平方米补偿30元。
(五)晒板架。单排晒板架,属竹木机构的,每米15元;属铁架结构的,每米25元。双排晒板架,属竹木机构的,每米30元;属铁架结构的,每米50元。
(六)化粪池、储水池。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化粪池、储水池。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按钢筋混凝土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500元;属浆砌片石结构的,按砌石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380元;属砖墙结构的,按砖墙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300元。化粪池、储水池需进行地表以下开挖的,按面积计补开挖费每立方米75元。
(七)水井。手摇简易水井每口补偿2500元;砖石、砼管井壁结构水井,按容量计算,砖石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1200元;砼管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1800元。
(八)围墙。
1.砖结构、墙身厚度18厘米的,每立方米补偿480元;
2.毛石结构、墙身厚度18厘米以上的,每立方米补偿420元。
(九)挡土墙。干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350元;浆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420元。
(十)水泥、沥青、石砌路面。按厚度和质量每平方米补偿100至150元。
第二十条 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除有注明搬迁费、安置费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均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搬迁费用。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基础设施、地面附着物由开发用地单位迁建恢复使用的,不作补偿;被征收土地地上电力、通讯、军用等线路由开发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开发用地单位恢复。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或特殊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超出本办法的标准,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程序报恩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出现未列举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或对已列举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有异议的,由恩平市国土资源局组建评估鉴定专家库,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水产养殖、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具普遍性或可延续性的新增补偿项目、品种及补偿标准补充纳入本办法。
第四章 其他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以红线内集体性质的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为基础,根据征地面积、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和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比例计算出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人9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农民养老社会保障费。
第二十六条 留用地面积比例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如被征地单位同意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每亩13.6万元。
第二十七条 搬迁补助标准。
(一)民房搬迁补助标准:2000元/户,另按1000元/月/户补助被拆迁人自行租房暂住,一次性给予十二个月的租房费用。
(二)工业厂房、商铺搬迁及停业补助标准(含设备搬迁):自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搬迁的,以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迁及停业补助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林)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但未完成的征地项目,按照有利于被征地主体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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