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市住房保障局2017-11-01 16:18:28
10月30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发布了《长沙市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表示无论是长沙常住人口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都能轻松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带来的保障。11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市民只需向社区申请,由街道审核、区住保局复核就可完成全部手续。
除本市常住户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外,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低收入的被征收人,具备一定条件都可申请,具体条件可向当地社区了解。审批的基本原则是申请对象要符合长沙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及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
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除实物配租外,也可自己租房领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赁房价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而领取租赁补贴的,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每户每月可享受的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00元。
附原文内容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管理
实 施 细 则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长政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三)租赁补贴是指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含单身人员)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承租普通住房。现行标准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但每户每月可享受的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00元,且不得超过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或未婚,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1.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落户前为非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连续持有本市城区居住证满2年并实际居住的,落户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后可折抵2年);
(2)收入: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住房:本人及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
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未婚的城市户籍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征收中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条件:
(1)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是指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产权继承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2)公房承租人是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是指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户口在同一征收地址上且征收公告前已迁入拆迁地并居住在此的父母、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特殊情况的处理:
征收补偿款项在45万元以内(补偿款项在45万元以上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除外)的可以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从毕业的次月起算);
3.在本市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5.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持有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与本市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
3.持有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落户时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关于城市户籍申请对象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卡”。
3.因工作调动、读书、刑满释放等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关于城市户籍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其家庭人口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计入家庭人口(非本市城区户籍,在本市外就读大中专以上院校、服义务兵役、服刑等且户籍迁出本市的,不作为保障人口,户籍迁入或回迁本市后经申请可转为保障人口);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申请,成年子女可以由其选择随父或随母申请。
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下列关系的人员: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弟、妹。
5.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其家庭人口为配偶及子女。
(三)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的认定
1.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3)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
2.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
3.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不受5年限制。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由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2.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低于2524元。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适时调整。
3.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的确定
1.城市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丧偶或未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以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市住房保障服务局网站可下载打印,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提出申请。申请对象须承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有关情况,并同意公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申请材料
1.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一般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或户籍注销证明;
④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材料;
⑤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的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或户籍注销证明;
④市征收办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⑤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A.直管公房住宅
a.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b.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c.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d.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B.单位自管房住宅
a.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b.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c.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d.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2.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大中专院校的毕业证书;
(4)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申请人为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应提供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
(3)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4)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核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实行个人诚信申报,“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土、人社、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在各相关职能单位核查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和公示。
(一)社区申请
申请对象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当场核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核对人员签名、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核对的申请材料,向申请对象出具接收申请材料清单,并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1.受理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对象;能够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长沙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件收据》,并通知申请对象录入头像、指纹等信息,由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国土、人社、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各职能单位应当及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社会保险缴纳、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
2.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反馈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缴纳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异议人,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口头方式告知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情况);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并于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信息、公示及异议核实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将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长沙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职能单位核查材料、公示表等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局。
(三)区住房保障局复核
1.区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要求进行受理、初审和公示,表格填写、意见签署及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2.区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区住房保障局公章,将复核情况上传至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局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和公示
1.市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区住房保障局复核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档案资料内容准确一致。
2.市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对象,核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单》,并向社会公示。
六、资格审核动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因户籍、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调整的,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变更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继续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结合原资格审核材料,按申请审核流程进行资格异动审核。申请变更保障或续保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年以上并申请保障方式转换的、轮候满1年后配租的,应当重新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内,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报但审核职能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申诉、监督检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等途径发现的,按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审核流程办理,但确有证据证明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二)单位或个人为申请人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监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监督管理申请审核过程中,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可以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申请人相关资料。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审核过程中知悉的申请对象及异议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三)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开发区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所在区住房保障局和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局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四)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五)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保发〔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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