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10-31 09:48: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眉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彭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不含双挂钩项目),征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彭山区人民政府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区分局代表区政府行使征收集体土地管理职能,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区财政、发改、住建、规划、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乡镇(街道)、村、组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等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征收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依法计算,计算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数额为准。
第七条彭山区征地补偿执行综合价补偿。以组为单位,城市规划区内4.19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3.6万元/亩。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为准。
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征地综合补偿价相应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区财政、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区政府依据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物主必须在协议期限内自行清场。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按应安置对象每人35㎡的标准按由好到次的原则调换补偿面积,调换后的剩余面积按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文件的房屋,在同类结构住房补偿标准上按照城市规划区内上浮200元/㎡、城市规划区外上浮100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抢搭抢建的;
(二)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应还耕而未还耕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依法实行农转非安置。需要安置的农转非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征收方案公布之日为安置人员统计的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应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员(含服刑人员);
(二)三级(不含三级)以下士官的现役军人;
(三)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本科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和博士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不予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非计划生育人员,非法收(拾)养人员;
(三)迁出地已享受安置的迁入人员;
(四)已享受住房公积金或国家住房补贴政策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时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货币安置,城市规划区外以户为单位选择统规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
第二十条统规统建安置。
(一)政府为安置户提供每人35㎡安置住房,在安置户拆迁房屋面积中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不足调换面积的,被安置户按1000元/㎡标准补差。
(二)征收土地公告至安置住房交房公告期间,依法婚嫁、生育并上户的人员可产权调换安置人均35㎡住房,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三)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且未享受其他安置的“轮换工”、他处无住房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非农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单独进行安置,可随户按照城市规划区内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1200元/㎡的标准购买35㎡的住房,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四)户型标准。安置住房以法定户籍为单位,分为1人户(不超过45㎡)、2人户(70㎡)、3人户(105㎡)、4人户(140㎡)四种户型,5人及以上可在人均面积相当的情况下组合选择,但不得选择1人户户型。户型面积超过人均35㎡以外自愿购买安置住房的,按城市规划区内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1500元/㎡的标准购买,限套内面积。
(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误差3%以内的,按1200元/㎡的标准相互补差。
(六)安置对象原有水、电、气、闭路等户头的,安置时户头平移,新安装户头收费减半。
(七)不再安置经营性门市。按照城市规划区内3.2万元/人,城市规划区外1.5万元/人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
(八)统规统建需过渡安置的,支付生产生活过渡费。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过渡期超过一年的过渡费标准增加为每人每月200元。生产生活过渡费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之日起按月计算,至交房之日起的次月终止。
(九)搬家补助及拆迁奖励。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钥匙的,按每人400元领取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含第二次搬迁)。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建设由区规划局统一规划,区国土分局按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资金筹集,区住建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作。涉及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税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土地由政府划拨,安置房为简装房。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安置的标准分别按城市规划区内、外试行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搬家费。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按相关规定执行,失地农民社保资金由征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征地单位统筹部分纳入征地成本计算,并确保及时到账,专户存储。
安置对象符合低保政策的,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予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法征地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干扰、阻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置对象资格审查必须严格按条件执行,由乡镇(街道)负责。凡以骗取方式获得安置及相关奖励的,一经查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审查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侵占、挪用征收集体土地相关补偿、安置、奖励等费用的,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彭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凡2015年1月1日起新启动的征收项目执行本办法,在此日期之前已启动未实施完毕的征收项目按原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区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彭山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彭山区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3.彭山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彭山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彭山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6.造林及果树类作物常规种植密度规范表
7.安置房建设简装标准
彭山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按水域面积计算,四面浆(砖)砌鱼塘按12元/平方米补偿,非四面浆(砖)砌的按实际砌体面比例计算
说明:1.柑橘类包括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枇杷。
2.落叶果树类包括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
3.零星林木、果树指房前屋后、田坎地边栽种,数量在30株及以下的。
4.珍贵树木指银杏、桂花、红豆、香樟、桢楠等。
说明:1.柑橘类包括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枇杷等;
2.落叶果树类包括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
3.成片林木必须符合相关密度规程。
安置房建设简装标准
一、楼(地)面层均为豆石地面。
二、墙面为混合砂浆刷仿瓷涂料。
三、顶棚为水泥砂浆刷仿瓷涂料。
四、厕所楼(地)面作防水处理,并贴地砖;墙面作1.5米高防水处理,并贴1.5米高瓷砖。蹲便器、洗涤盆、地漏安装到位。主卫预留坐便器出水口。
五、厨房楼(地)面作防水处理并做豆石地面,砖砌灶台板、操作台、洗涤台并贴瓷砖,墙面作1.5米高防水处理并贴1.5米高瓷砖。
六、水电讯视
1.每套住宅统一安装独立水表、电表,厨房、卫生间给排水到位;
2.预埋建筑物内通讯、电视线路;
3.每套住宅电源开关、插座按规范安装到位;
4.每间房屋一盏白炽灯。
七、门窗
1.每单元进户设单元安全门;
2.每户进户为普通防盗门;
3.套内各房间普通木门(窗)安装到位;
4.外窗为塑钢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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