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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来源:崇阳县人民政府2017-12-25 16:22:40

崇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农民、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征收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其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应当遵循“政策标准统一、据实合理补偿、公平妥善安置、依法依规拆迁”的原则,按照“属地实施、归口负责”的方式进行,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主导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土地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征收办”)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两违办、住建(规划、房管)、城管、公安、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发改、财政、审计、监察、法制、司法、维稳、信访、人社、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物价、新闻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土、征收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程序

第六条 发布拟征地公告。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征地计划及项目建设需要,会同发改、规划、征收部门及乡镇政府研究制定征地拆迁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征地范围,锁定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状。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下达征地拆迁任务,明确目标要求。国土部门发布《拟征地公告》,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拟征地的位置、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同时送达相关单位告知征地事宜。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专班)组织召开被征地农户征地协调会,告知征地相关内容。公告张贴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国土、住建(规划、房管)、公安、农业、林业、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它建(构)筑物及个人装修装饰住房;

(三)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四)批准房屋转让土地流转

(五)办理入户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与人口变动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学生入学以及刑满释放等情况必须入户的除外;

(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

(七)核发“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证等手续;

(八)办理其他有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违规办理的上述手续,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专班)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协调国土、住建等部门及乡镇、村(社区)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予以公告,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修改完善,报征收办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专班)协调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地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房或安置地基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第八条  开展实物调查登记。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专班)协调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及乡镇、村(社区),组织专班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合法性,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实物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农户可在调查结果公示期内向县国土、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调查专班进行复查认定。

对无法确认合法性的房屋、附着物等,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国土、城管、林业、征收办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宅基地面积的合法性认定由国土部门牵头,具体认定办法由其研究制定。

第九条  入户签订补偿协议。县国土、住建、林业部门在完成调查结果公示、查漏补缺纠错、录入汇总、组织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公示表,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贴公示。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专班)与乡镇、村(社区)入户洽谈,经谈妥后,国土部门依据经审核后的分户明细表、征地公示表(含地上青苗与附着物),与村(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依据分户明细表、房屋及附属设施公示表,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县征收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据实落实到户,并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征收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收回,集中交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  清表移交土地。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专班)组织被征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清理,组织被拆迁住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完成土地清表移交。

第三章  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中,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指房屋主体)、装修装饰补偿、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及其他补偿。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装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对突击分户,无正当理由违规迁入户口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5]56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执行。

果树、林木等附着物补偿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地市场现价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补偿费的70%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用于生产生活安置,30%用于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建设及发展第二、三产业等。

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中房屋补偿、装修装饰补偿、附属设施补偿,以合法性认定为依据,按不同结构、使用年限等情况分类别、分等级确定。

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其房屋、装修装饰与附属设施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本地同类产品的市场现价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搬迁、临时安置的,给予拆迁户一次性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不足2000元的按每户2000元给予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每户每月500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每户每月400元的标准补偿,一次性补偿12个月。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拆迁房屋腾空时开始计算,过渡期限超过的,按实际落实安置地基后12个月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另外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拆迁时利用自有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近两年来月均纳税营业额30%的标准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纳税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月均纳税营业额计算。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庭院空余地、坟墓迁移、地基隐蔽工程等其它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本地市场现价进行评估确定。其它未明确规定但确应补偿的,由县征收办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出房屋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进行细化调整。

第四章  征地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征地安置。根据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精神,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不再进行留地(集体经济地)安置。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地基安置两种方式,其中地基安置,仅针对“一户一宅”安置对象。

(一)货币安置。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含房屋、土地)、装修装饰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其他补偿等。选择货币安置的,有证土地面积参照周边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价进行评估,进城购房享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69号)优惠政策,同时按照房屋价值评估总价的15%给予安家奖励。有证落脚地基的,相应按评估价值及奖励政策给予补偿。

(二)地基安置。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实行小区分户集中建设安置。城镇规划区外,每户安排一宗不超过140m2的地基;城镇规划区内,每户安排一宗不超过128m2的地基。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标准建设,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落实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被拆迁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大于或小于地基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周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与差价找补。

第五章  拆迁面积确认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所称合法建筑面积、合法占地面积,是指房屋为本村本组村民建设前提下,经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载明或经共同认定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其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按照认定结果予以确认,按规定据实补偿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县两违办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地基安置的户数,以村组证明和现居住住房为凭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因户中农业人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分户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的法定限额;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严重不足(未达到法定标准),难以满足居住需求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不进行地基安置,只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专班)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及时对测绘、评估、调查登记结果、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协议、人口认定、安置结果等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户建档归档,项目完工后统一移交征收办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或变相突破本办法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被拆迁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相关征地补偿的政策标准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并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用地项目仍按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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