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7-10-27 15:19:06
这次十九大确定了,农民承包地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57年以前,土地不会再重新分配,这个消息一出,可谓是有人欢喜有人愁啊!不少人就要问了,延期后那父母留下的承包地这么办?没地的又该怎么办呢?关于这个问题还请听小编细细道来。
土地承包到期再延三十年,那父母留下的承包地怎么办?
1、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2、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按户承包,按人分地。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但子女可以继续耕种;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这就是死不减地,除非全部死亡,则会收回村集体。
3、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4、对于荒山、林地等,由于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承包人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5、对于耕地,农户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农户家庭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对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土地承包到期再延三十年,没地的怎么办?
对于新增人口有以下三种地可分: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要注意的是,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获得承包经营权。
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还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过租赁,借用等流转方式取得承租权使用权。但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且应当依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与意向所在村委会、区县农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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