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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市超山环线周边美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2017-10-24 10:33:17

超山环线周边美丽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超山环线周边美丽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超山环线周边美丽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超山、丁山湖与塘栖区域,具有非常优质的山水、人文自愿,极具开发和保护价值,超山环线周边美丽建设项目建设以大超山景区为依托,以超山景区为核心区,通过美丽公路建设,将“临平山-超山-丁山湖-塘栖”串联成珠打造成旅游带、休闲带、经济带。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具体为:超山环线沿线周边。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超山环线周边美丽建设项目建设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评估机构确定

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

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的房屋性质、建筑面积以塘栖镇政府依法认定并经公示确定的结果为准。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企业的征迁补偿

(一)补偿方式

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企业房屋征迁实行分期支付,各项补偿款(包括奖励)在征迁补偿协议签订后预付30%;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并将已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的相关权证移交塘栖镇政府后支付40%;在房屋、土地等权证注销及职工处置(或出具职工处置承诺书)后支付30%。若首期预付款不够支付银行权证抵押款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由塘栖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提高签约时首期补偿款预付比例,但原则上不高于协议总额的40%。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照余政发〔2013〕49号文件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商业30元/㎡·月,综合为20元/㎡·月,工业为12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三)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1.一次性搬迁补贴。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屋面积。补助标准为工业用房8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50元/平方米,综合用房3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内的堆积物(机器设备除外)不再另行补偿。

2.货币补偿的企业,给予房地产评估值上浮不超过25%的奖励。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非住宅不执行上述补助、奖励政策。

(四)其他

1.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下述两种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

(1)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0%(工业用房),6%(商业用房)和5%(综合用房)。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屋面积和经塘栖镇人民政府认定为合法且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

(2)按照被征收房屋征收时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6个月(工业用房)20个月(商业用房)和15个月(综合用房)。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屋面积和经塘栖镇人民政府认定为合法且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

2. 机器设备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机器设备征收安装定额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1)对不可移动的重型和大型设备、无法异地恢复使用或由于征收造成设备设施大部分部件损坏报废的,根据设备设施在用价值扣除设备设施可变现净残值后的评估值确定补偿费用。

(2)对搬迁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国家拆迁安装定额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补偿总费率。

(3)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器等特殊设施的迁移费用,按征收时的实际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3.职工生活补助费。参保人员职工生活补助费按余杭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偿12个月(同一项目按同一标准补偿)。部分征迁的,职工人数根据被征迁的房屋面积占被征收人总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给予补偿。

4.其它未尽事宜,根据塘栖镇人民政府最新文件执行。

七、征收实施单位

塘栖镇人民政府

八、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

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

九、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余杭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本方案可参照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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