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古蔺县人民政府2017-05-24 09:09:52
齐安宫、滨河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顺利实施齐安宫、滨河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古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细则》(古府发〔2016〕60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齐安宫、滨河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齐安宫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建设苑建设桥、南至一小教学楼、西至上桥麻渊河、北至古蔺河。(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滨河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宣传文化中心、南至滨河路、西至县中医医院、北至金兰大道。(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和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不动产登记证书》、其他合法房产凭证或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为补偿依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一)齐安宫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住宅房:墨宝寺一期安置还房点;
营业房:墨宝寺一期、二期及齐安宫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二)滨河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滨河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调换,按评估价结算补差,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等价调换。
2.征收非营业用途房屋的用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房及国有企业房屋的补偿由政府统筹安排,分类处理
国有公房租赁户,经公房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古府办〔2016〕31号)的,根据承租人具体情况,按规定通过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进行解决;对不符合《古蔺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按规定予以清退。
(四)产权调换房屋选房规则
产权调换房屋选择遵守公开透明、和谐有序、面积相近的原则。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大于的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结算。
1.非营业用房房屋被征收人先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产权调换协议书》的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且须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近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调换。
2.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近的产权调换房屋一间(套)进行调换,产权调换营业房的具体位置由征收人统一调配安置。
(五)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标准
1.符合商品房验收交房标准执行。
2.小区门禁系统和入户普通保险门由征收人统一安装。
3.营业用房进户门按规划要求由征收人统一安装。
六、房屋征收的政策性补偿
政策性补偿包括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和设施补偿。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12元/㎡按月计算,以年度预发,每月补偿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2.商业服务及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0.5%按月计算,以年度预发。
3.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以年度预发。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六个月一次性计发,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6.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预发:
(1)征收住宅的,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三倍发放。
(2)征收非住宅的,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二)搬迁补偿
1.搬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5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涉及大型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搬迁补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按二次计算。
(三)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实有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
1.水入户、安装费(需独立开户水表):2100元/户。
2.电入户、安装费(需独立开户电表):民用电独立电表650元/户,民用电以外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2015年10月1日前安装的进行补偿,2015年10月1日后安装的不予以补偿)
3.天然气入户、安装费:民用天然气3600元/户;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4.光纤入户、安装费:300元/户。
5.闭路入户、安装费:500元/户。
6.空调移机、安装费:柜机300元/台,挂机200元/台,计算二次。
7.电热水器移机、安装费:300元/台,计算二次。
8.燃气热水器移机、安装费:200元/台,计算二次。
9.太阳能热水器移机、安装费:400元/台,计算二次。
10.抽油烟机移机、安装费:200元/台,计算二次。
七、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及奖励
自发布签约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按期、提前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计算一定比例的按期、提前签约搬迁货币奖励,签约期限奖励以公告的时段为准。
(一)货币补偿
1.签约期内第一时段奖励。
(1)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20%,提前签约奖励10%,合计奖励30%。
(2)商业服务房、营业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20%,提前签约奖励8%,合计奖励28%。
(3)办公、生产、仓储等其它用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5%、提前签约奖励8%,合计奖励23%。
2.签约期内第二时段奖励。
(1)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20%,提前签约奖励5%,合计奖励25%。
(2)商业服务房、营业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20%,提前签约奖励4%,合计奖励24%。
(3)办公、生产、仓储等其它用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5%,提前签约奖励4%,合计奖励19%。
3.签约期内超时段奖励。
(1)商业服务、营业房、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20%。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它用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5%。
(二)产权调换
1.签约期内第一时段奖励。
(1)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0%,提前签约奖励8%,合计奖励18%。
(2)商业服务房、营业房、办公、生产、仓储等其它用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0%,提前签约奖励6%,合计奖励16%。
2.签约期内第二时段奖励。
(1)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0%,提前签约奖励4%,合计奖励14%。
(2)商业服务房、营业房、办公、生产、仓储等其它用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0%,提前签约奖励3%,合计奖励13%。
3.签约期内超时段奖励。
所有用途房屋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0%。
八、其他补助
(一)物业管理补助
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6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二)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以35元/㎡一次性给予补助。
(三)公摊面积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砖木、木单、土木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套内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补差款由征收人补助;被征收房屋为砖混、框架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超过7%的部分由征收人补助。
(四)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被征收房屋属营业用房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0.2%计算补助,以年度预发。
(五)困难户的补助
1.被征收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他处无房屋,被征收房屋不足60㎡,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60㎡补偿面积内不支付补差费用,超面积部分按调换房屋评估价补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最高评估价值,一次性给予不足60㎡部分货币补助。
2.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需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其持有的残疾人(第二代残疾证一、二级)证明和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给予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助。
(六)产权调换房屋设施
产权调换房屋的水、电、气、光纤附属设施(室外安装)由征收人统一安装。
按本方案规定可以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套产权调换房屋水、电、天然气、光纤设施统一安装补助政策,其余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三)款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将设施安装费补交给征收人。
(七)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配偶,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助或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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